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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西区促进服务业稳增长扶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西区办事处
日期:2017年10月30日
文号:西办规字〔2017〕11号

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发展,推动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扩大规模、加快发展,确保我区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现将《中山市西区促进服务业稳增长扶持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西区办事处

                                      20171030

 

 

 

中山市西区促进服务业稳增长扶持实施

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发展,推动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扩大规模、加快发展,确保西区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每年设立促进服务业稳增长扶持奖励资金总额为300万元,专项用于扶持服务业企业发展。

 

第二章  扶持行业和方式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西区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扶持的行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及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业,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其他服务业,新闻和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等服务业十二行业。

    第四条  扶持资金采取奖励形式发放。

 

第三章  扶持事项和资金额度

    第五条  新增入统奖。对当年经西区统计部门确认新增上限入统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新增上规入统的服务业十二行业,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六条  企业上台阶奖。对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及规模以上十二行业,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一定标准的,发放一次性奖励。具体如下:

   (一)批发业: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的限额以上批发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二)零售业: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千万元的限额以上零售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三)住宿业: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千万元的限额以上住宿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四)餐饮业: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千万元的限额以上餐饮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五)规模以上服务业中的十二行业: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千万元的规模以上十二大类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予8万元奖励。

第七条  企业增速奖。对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及规模以上十二行业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一定标准,根据实际增速给予不同等级的奖励。具体如下:

   (一)批发业和零售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15%以上,按照增量的千分之五进行奖励。奖励金50万元封顶。

   (二)住宿业和餐饮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15%以上,按照增量的千分之十五进行奖励。

   (三)规模以上十二行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15%以上,按照增量的千分之十五进行奖励。

 

第四章  资金申报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企业申请服务业稳增长扶持奖励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企业每年向区发改局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二)区发改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区发改局根据评审意见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并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

(四)区发改局根据公示结果确定奖励方案,报区党工委审批后,区财政分局拨付扶持资金。

    第九条  资料提交

    (一)西区促进服务业稳增长扶持资金申请表;

    (二)打印在一套表网站申报的财务报表(批零业E103表、住餐业S103表、服务业F103表);

    (三)诚信经营承诺书;

    (四)以上资料需加盖公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在项目申报、其他补助资金安排、评级创优、资格认定等方面,对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十二行业实行政策倾斜。

    第十一条  企业收到奖励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保证专款专用。区发改局、财政分局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项扶持资金及时到位和正确使用。区审计部门定期对专项扶持资金开展审计、监督检查等工作。对因虚报申报获得的补助(奖励)、或享受补助(奖励)期间改变经营范围的企业,一经查实即追回相应资金,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率交付利息,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名词解释:

    1.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单位。

    2.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

    3.规模以上服务业: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和其他房地产业等行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4.服务业十二行业:指规模以上服务业行业分类中的12个行业大类,包括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业,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其他服务业,新闻和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

 

    附件 [1.西区促进服务业稳增长扶持资金申请表;2.诚信经营承诺书],此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