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为解决我市代耕农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现实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做好代耕农的界定和清查摸底工作。代耕农是指1989年前自愿与我市镇区、村委会以书面方式订立农田代耕合同,并承担代耕田公购粮任务、从事农业生产的非本市户籍农民。代耕农人口是指代耕农本人及其配偶和子女。农田代耕实际上是一种向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农民转让农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各镇区必须正确甄别,不得扩大代耕农范围,不能把所有从事农业生产的流动人员都当作代耕农。
二、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土地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根据以上规定,不管是代耕农还是代耕流动人员,都是以承包人的身份对土地进行代耕,不能因为其农田代耕行为而改变土地农民集体所有权归属。村集体由全体村民组成,代耕农也不能因有农田代耕地行为而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更不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土地股份分红权利。
三、符合入户条件的代耕农,应分类分批解决其入户问题。入户条件包括:(一)有偿取得建房用地和建有住房;(二)有原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三)有与镇区、村委会签订的农田代耕合约;(四)在本地有固定生活来源,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无违法犯罪记录;(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代耕农,可向居住地公安分局提出入户申请,公安分局核实后由所在镇政府(区办事处)加具意见并报市公安部门办理。符合入户条件的代耕农原则上转为非农业人口。对不符合入户条件的代耕农以及外市县来我市从事农业生产的非代耕农,一律按流动人口的有关法规规章管理。
四、代耕合同期满的,一律不再续签代耕合同。因代耕合同期满当地村委会收回代耕地或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代耕土地而无地可耕的代耕农,鼓励其返乡或另谋职业。
五、对代耕农搭建的违章建构筑物的处理。各镇区应对代耕农搭建的建构筑物情况作详细调查,区别不同情形进行处理,属于农地临时建筑整治范围的建构筑物,按农地临时建筑整治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属于上述范围,又未经批准搭建的,由市建设、国土部门依法组织清理。
六、凡有代耕农的镇区,必须认真解决代耕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得推诿和上交矛盾。要特别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减少村民与代耕农的矛盾,理顺关系,加快解决我市代耕农问题。
七、自发文之日起,原《关于解决代耕农问题的若干意见》(中府办[2003]16号)同时废止。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