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府[2003]16号,2003年1月20日颁布
为改善我市水质状况,保障人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根据广东省综合整治珠江工作会议精神和我市水环境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原则
(一)指导思想
中山市水环境综合整治要切实贯彻广东省综合整治珠江工作会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全面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有效控制水污染,改善水环境质量,增创环境新优势,使区域内水环境、水资源保护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为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遵循原则
整治水环境,提升区域环境质量应遵循以下原则:
1、可持续发展原则
水环境综合整治必须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努力实现社会、经济、环境效益的统一,开创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2、饮用水源优先保护原则
合格安全水源是人民生存与发展所必需的,对影响饮用水源的项目要列为整治重点,抓紧实施,确保人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
3、统一防治原则
水环境整治必须实行“统一认识、统一规划、统一行动”。通过统一规划、综合防治、科学决策、有效管理,使区域水环境质量逐步改善。
4、规划衔接原则
我市水环境综合整治必须与现有规划、计划相协调,保持水污染控制工作的连续性,促使水质保护目标的实现。
二、我市水环境现状
(一)水质现状
2001年我市饮用水源水质稳定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HZB 1-1999)的Ⅱ-III类标准,水质总体良好,主要污染物是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石油类、氨氮。全市5条主要河流中,石岐河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Ⅳ类标准,中度污染;西江水道中山段水质为Ⅱ类水质标准,小榄水道、鸡鸦水道、横门水道均达到III类水质标准,属尚清洁级别,主要污染物为生活型有机物、石油类和氮类营养物质。大部分镇区内河涌超过Ⅴ类水标准,部分存在发黑发臭现象。
(二)水污染源分析
影响我市水环境现状的主要污染源是生活污水、工业污染源、农业面源、畜禽养殖场(点)污染源等。
1、生活污水
2001年中山市常住人口约135万,外来人口约100万,按生活污水排放0.38吨/人计算,每日产生的生活污水约89.3万吨,而我市目前只有一间污水处理厂,日处理能力为10万吨,生活污水处理率不足12%。随着人口的增加,由于治理设施建设的相对滞后,生活污水已经成为我市水环境的主要污染源。
2、工业污染源
个别企业生产技术落后、污染治理设施不够完善或资金不到位不能正常运行,导致工业污染源超标排放。位于中心城区和镇区中心区的水污染企业仍向已没有水环境容量的河涌排污,造成河涌水质超过Ⅴ类水标准,甚至出现发黑发臭现象,影响了周围居民的生活环境。
大部分工业园区在规划报建中含污水处理厂或污水处理设施,但项目进入工业园区投产后,相应的污水处理厂或污水处理设施却没有建设,部分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的也未能正常运行,造成我市水质恶化。
3、农业面源
农业面源污染水环境主要因为在农业生产中施用大量化肥、农药,在灌溉时未被作物吸收的化肥、农药随水进入水环境,造成水环境污染。
4、沿岸饮食行业
饮用水源保护区、石岐河及镇区内河涌沿岸的饮食行业,污染治理设施滞后,产生的污水只是经过初级处理或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河涌,影响了饮用水源、石岐河及镇区内河涌水质。
5、禽畜养殖业
我市只有少量规模化养殖企业,如三乡镇白石养猪场、坦洲养猪场等,其他镇区沿河分布着很多规模较小的养殖场点,这些养殖场的废水排入内河,造成内河水质恶化。
6、固体废弃物
部分单位和居民环境意识淡薄,将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倾倒或丢弃在河边或河中,不但影响景观,而且造成水质污染。
此外由于垃圾处理场所建设的相对滞后,很多镇区只是在河边建设了简易的垃圾堆放场或处理场,垃圾场的渗沥液流入河水中,造成水质恶化。
另外水道的沿岸设有一些沙石场、油库、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窝棚等,成为影响水质的潜在威胁。
三、水环境综合整治目标
我市水环境整治总目标是一年初见成效,三年不黑不臭,八年江水变清。通过整治,使各河段水质达到《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试行)方案》和《中山市水功能划分方案》功能目标要求,做到水流清澈,生态平衡,为城镇建设和经济发展提供合格安全的供水保障和良好的水环境,确保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具体目标为:
(一)2003年目标
到2003年年底,石岐河基本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镇区中心河涌水质达到V类水环境标准。
(二)2005年目标
到2005年年底,主要饮用水源水质满足功能要求;省控(含国控)断面水质达标率达75%,跨市河流交界断面水质达标率达75%,基本消除流经城镇河段黑臭水体;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85%以上;全市生活污水处理率50%以上。
(三)2010年目标
到2010年年底,地表水和近岸海域水体环境质量基本达到功能目标要求;省控(含国控)断面水质达标率达80%,跨市河流交界断面水质达标率达80%;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达90%以上;全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70%以上;石岐河及其他流经城镇河段有机污染明显改善。
(四)景观与生态目标
石岐河及流经各镇区中心区河涌两岸绿化美化,使之成为市民和游客滨水观赏景观、景点的场所;将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等生态公益林建设成为具有良好稳定生态功能的森林生态系统。
四、水环境综合整治任务
中山市水环境综合整治以饮用水源保护和石岐河综合整治为重点,其主要任务可概括为保护饮用水源,加快生活污水处理厂和生活垃圾处理厂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工业污染、农村面源污染和禽畜养殖业污染的防治,抓好江河沿岸的专项整治,主要整治饮食行业、沙石场、油库(含企业自设)、简易垃圾堆放(处理)场、石场、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等。
(一)保护饮用水源
1、我市在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基础上,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在水源保护区范围树立标志牌(告示牌),严禁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进行各项开发活动和排污行为。
2、严把审批关,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设排污口。
3、位于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的水污染源,在2003年年底前搬迁或关闭。
4、2005年前实行全市供水一盘棋的计划,关闭农村设在内河的吸水点,保障当地居民的身体健康。
5、在全禄水厂吸水点、马大丰水厂吸水点设立2个水质自动监测站和水文自动监测站,在2003年前建成并投入使用,及时掌握饮用水源水质状况和水文情况。
(二)加快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和生活垃圾处理厂等基础设施建设
1、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
2003年前完成城市第二污水处理厂(珍家山污水处理厂)、火炬开发区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规划。
2005年前完善西区一带的管网,实现全面截污,城市第二污水处理厂(首期12万吨/日)、火炬开发区生活污水处理厂(5万吨/日)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对现有的中嘉污水处理厂进一步挖潜。
2、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
2003年年底前实际人口一万人以上城镇规划建设污水处理厂。
2005年小榄镇、沙溪镇、三乡镇、坦洲镇、板芙镇、大涌镇、港口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50%或以上。
2010年年底前实际人口一万人以上城镇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运行,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70%或以上。
3、500人以上居住的企业、1000人以上居住的工业(园)区和住宅小区以及餐饮业都必须在2005年前建立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水收集系统;对不能纳入管网的污水,必须进行分散处理,并达标排放。
4、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全面落实《中山市市域环境卫生控制性规划》,在启动蒂峰山垃圾综合处理基地的同时,尽快启动我市其他三大组团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三)加强工业污染、农村面源和禽畜养殖业的污染防治
1、工业污染防治
(1)继续搞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
181家重污染企业在2003年6月30日前完成全面达标工作。
2005年前实现全市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
(2)开展重点水污染源调查工作
做好我市重点水污染源的调查工作,重点是对环境影响较大的纺织印染、制革、电镀、线路板、造纸、食品加工等行业。召开全市重点水污染源会议,开展水污染源调查,包括生产规模、排水量、污染治理设施情况等。
(3)加快工业进园入区速度
鼓励新建工业项目进入工业园区,集中处理工业废水,控制工业污染。在项目审批过程中,对进入工业园区的项目优先审批。
(4)实行清洁生产
推行清洁生产,节约资源,减少污染,降低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费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竞争能力;将污染物消除在源头和生产过程中,有效解决污染转移问题;挽救一批因污染严重而濒临关闭的企业,缓解就业压力和社会矛盾。推行清洁生产,从根本上减轻因经济快速发展给环境造成的巨大压力,减少生产和服务活动对环境的破坏,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2005年前创建3-5间清洁生产示范企业。
2010年前在全市电镀行业推广清洁生产技术。
(5)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继续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全市污染企业必须申办排污许可证并在允许的排污量内排放污染物。
我市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严格控制在省核定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内。
2、农村面源污染防治
结合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省级生态示范村(镇、场)创建活动,大力发展生态农业,推广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减少农药、化肥的使用量,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推进我市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
3、禽畜养殖业污染防治
贯彻落实国家环保总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省环保局《关于转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在水源保护区、河涌两岸和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停止审批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引导畜禽养殖企业走生态养殖道路,减少畜禽废水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
2003年6月底前搬迁或关闭位于水源保护区、河涌两岸和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如板芙镇、坦洲镇)的畜禽养殖场。
对不在水源保护区、河涌两岸和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的养殖场,必须限期补办环保手续,完善污染防治设施,落实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逾期不办环保手续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四)抓好江河两岸和镇中心河涌两岸专项整治
1、清理或整治沿岸饮食行业
在2003年6月30日前搬迁或关闭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指吸水点上游5公里下游3公里范围)、主要水道大堤外、镇区中心河涌建成区外河段两岸的饮食行业。
其他不在上述区域的饮食行业,限期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做到达标排放,否则实行停业或关闭。
2、清理沿河垃圾堆放场、倾倒点、简易处理场
2003年8月底前关闭或搬迁沿河的生活垃圾或工业垃圾的堆放场、简易垃圾处理场和倾倒点。
3、整治江河沿岸的沙石场、砖场
砖场、沙石场既影响江河两岸的景观,又对水质形成潜在的威胁,必须在2003年8月底前完成整治。
4、整治江河两岸堤外的油库和水上加油站(点)
从2003年7月起,禁止使用油囤船储油,现有的油囤船全部清理整顿,禁止设置水面流动或固定加油船;禁止在江河主堤外设置油库、油罐及油囤船。
5、江河两岸石场的整治
严格控制新建采石场的数量和规模,对影响景观和造成水土流失的现有采石场限期关闭和复绿。
6、江河两岸重污染企业的整治
2003年6月30日前关闭或搬迁主要水道大堤外的化工、电镀等重污染企业。
五、水环境综合整治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
为做好我市水环境综合整治,市政府决定设立中山市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监督整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成员包括市委宣传部、水利局、建设局、规划局、财政局、经贸局、发展计划局、交通局、农业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外经贸局、工商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法制局、城管执法局、卫生局、海事局、环保局等,实行“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全方位协调,环保局长全过程跟进、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负责人积极主动配合”的领导工作机制,以加强我市对水环境综合整治的领导。
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
镇区必须设立相应水环境综合整治机构,党政一把手负总责,主要领导具体抓,切实搞好辖区内的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二)加大综合整治宣传力度
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优势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采取广播、电视、报纸、政府网络等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开展中山市水环境综合整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各级领导、各有关部门以及全体市民对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认识和重视,营造一个具有强大的宣传攻势和公众监督的整治氛围,保证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提高环保执法能力,加大执法力度
为保障水环境综合整治取得预期目标,我市要进一步提高环保执法能力,加大环保监督管理力度,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1、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尽快设立环境监察支队,配备相应的执法装备,强化环保“三同时”执行情况现场检查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现场检查,健全污染源巡查制度,增加监督检查的频次,及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2、加大监督管理力度
不能稳定达标排污的,要限期治理;逾期不能达标的,依法责令停业或关闭;超标排放和偷排污染物的,要严厉处罚;威胁饮用水源的,要限期关闭或搬迁;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工艺设备落后、产品质量低劣、资源消耗量高、污染严重的,要坚决关闭。
(四)加强水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提高水污染控制工程技术水平和管理决策水平
依靠科技进步,利用新技术、新手段,有效控制水污染。开展水环境管理动态决策支持系统研究,逐步建立我市水环境管理信息、决策支持和应急研究。研究建设中水回用系统的范围和步骤,使用经处理过的水,既节约用水量,又减少废水排放对环境的污染。
(五)制定和实施鼓励节约用水政策
制定有关政策,通过价格杠杆作用限制耗水量大或以水为主要生产手段行业的发展,鼓励采用先进节水技术或工艺,从源头控制水环境污染。
(六)明确任务,齐抓共管
我市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形成分工协作、紧密配合、齐抓共管的局面。
市环保局协助市政府统一协调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流域内污染源,做好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和有关技术服务工作。
市发展计划局要把我市水环境综合整治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计划,在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计划中优先安排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市经贸局要加强企业管理,优化产业结构,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工艺和产品,推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促进企业实行清洁生产。
市财政局负责协调落实水环境综合整治资金,加强市级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及对企业环保资金投入的政策指导,促进企业加大治理资金投入。
市建设局要安排好城镇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污水、垃圾处理率,同时进一步完善城市污水收集管网。
市水利局负责安排好我市内河整治工作,开展河道清淤工程,利用水利工程调度增加水环境容量,改善水质;水资源统一管理,统一调配,从源头抓起,控制污染,参与确定排污总量控制,并实施监督管理,确保排污总量控制在核定范围内。
市农业局要加快生态农业建设,合理施用化肥、农药,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市林业局要继续抓好“一区三线”森林景观改造,河道堤围绿化等工作。
市卫生局要做好饮用水源的水质监测分析与协调,协助检查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的执行情况。
市海洋与渔业局要合理布局养殖区域,减少水产养殖对河道水质的污染。
市公安、国土、工商等有关部门和各镇区要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做好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为切实做好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我市将具体任务分解到有关部门和镇区(见附表),市政府与各镇区签订责任书,确保整治任务落到实处。各责任单位要制定实施计划,按规定时限完成整治任务,并及时将整治中遇到的问题、工作进度和完成任务情况报送市水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
附:中山市水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分解表
中山市水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分解表
序号 | 整治任务 | 要求 | 责任单位 |
1 | 水环境综合整治宣传 | 制作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报道、公益广告,要求宣传经常化 | 市委宣传部 |
2 | 加强对执法协调工作及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工作 | 法制局 | |
3 | 对畜禽养殖场、点进行全面清理,严禁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城镇居民区人口集中地区经营畜禽养殖 | (1)2003年6月底前完成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点的清拆工作(2)2003年10月底前对经限期治理逾期仍不达标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实行停产整顿或关闭 | 市农业局 |
4 | 按计划建设城镇污水处理厂 | (1)2003年底前万人以上城镇开始规划建设(或分片建设)1座以上生活污水处理厂(2)2005年建成运行生活污水处理能力30万吨/日以上(3)2010年生活污水处理能力70万吨/日以上 | 市建设局 各镇区 |
5 | 保护饮用水源、划定各水厂吸水点及其保护范围 | 2003年底前各水厂水源地必须竖立界碑和保护水质的公告 | 环保局 卫生局 水利局 |
6 | 沿江两岸的窝棚等违章建筑、露天垃圾堆放场的拆除清理 | 2003年8月底前,必须全部拆除并清理完毕 | 城管执法局 建设局 规划局 |
7 | 围内河涌综合整治,清理河底污泥,确保水质达标 | 2005年底达到V类以上水质,不发黑发臭 | 中府[2000]54号文职责分工有关单位 |
8 | 大力整治“白色污染”,对不易被环境消纳的一次性包装材料实行强制回收,限制使用,限期淘汰 | 按省的规定实施 | 经贸局 工商局 |
9 | 明确划定禁止设立饮食的河段 | 对在水源保护区和不准建设饮食店的河段设立的现有饮食店,必须限期在2003年6月30日前拆除或搬迁 | 环保局 水利局 工商局 |
10 | 加强对机动车辆维修行业及店档维修废油的环境管理,推广废油回收利用 | 交通局 城管执法局 环保局 | |
11 | 认真清理各河道及沿岸垃圾,改善水体景观 | 建设局 各镇区 | |
12 | 加强对水上流动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对水上流动污染源实施排污规范化整治 | 海事局 交通局 | |
13 | 500人以上居住的企业,1000人以上居住的工业(园)区和住宅小区,以及餐饮业,都必须建有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水收集系统,对不能纳入管网的污水,必须进行分散处理,并达标排放 | 按要求建设污染治理设施,达标排放 | 开发商 工业园区 主管部门 环保局 |
14 |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 | 按省规定的时间全面实施 | 技监局 经贸局 工商局 环保局 |
15 | 加大地质环境保护力度,对沿岸崩塌、滑坡进行清理 | 国土资源局 | |
16 | 加快流域内生态公益林、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建设 | 林业局 | |
17 | 加快沿岸采石场生态恢复示范区建设,关闭临江采石场并做好复绿工作 | (1)2003年6月底前对采石场进行一次排查(2)2003年底前临江采石场全部予以关闭 | 国土资源局 |
18 | 加强对村以下办企业的环境整治,加快工业进园入区速度 | 对在居民人口集中区的村办水、气、固废污染企业实行限期搬迁或停产整顿、关闭 | 各镇区 |
19 | 生态农业建设 | 农业局 | |
20 | 按计划完成石岐河综合整治工程,水环境和两岸景观有所改善 | 水利局 | |
21 | 实施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 | 污染物排放严格控制在省核定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内 | 环保局 水利局 |
22 | 抓好对电镀、纺织印染、制革、化工建材、造纸等各行业的污染治理 | 2003年6月30日前实现全面达标排放 | 环保局 经贸局 有关镇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