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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摩托车总量控制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1999年12月26日

中府办[1999]106号,1999年12月16日颁布

  为减少道路交通管理的压力,进一步减低交通噪声和废气污染,特制定中山市摩托车总量控制管理办法。
一、实行摩托车入户总量控制
从1999年11月1日起,暂停办理摩托车入户手续,11月1日前已受理但未发牌的摩托车,车主凭受理通知书在1999年12月31日前到市公安车管所办理上牌手续。
二、限制外地摩托车迁入
从2000年1月1日起,不再办理外地摩托车迁入手续。但因工作调动和正常户口迁移至我市的居民,其原有摩托车要求迁入我市,经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办理迁入手续:
(一)车主为户口迁移者本人;
(二)摩托车使用期不满5年;
(三)摩托车在1999年11月1日以前已办理入户手续;
(四)摩托车发动机为四冲程;
(五)经检验车辆安全性能和技术指标合格;
(六)迁移手续齐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