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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2000MB2C9091X4/2026-00847 分类:
发布机构: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6-06-12
名称: 关于撤销中山市若茜建材有限公司市场主体登记听证告知书的送达公告(中市监撤登告字〔2026〕第22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6-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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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中山市若茜建材有限公司市场主体登记听证告知书的送达公告(中市监撤登告字〔2026〕第22号)

发布日期:2026-06-12  浏览次数:-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听证告知书

中市监撤登告字〔2026〕第22号


当事人:中山市若茜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1851J69

撤销行政许可申请人:曾建雄

申请撤销登记事项:设立登记

  由本局受理和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设立登记一事已经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决定内容告知如下:

  认定的事实:经查,你单位于2018年1月6日向原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登记时,冒用曾建雄的身份,提交其身份证复印件并将其登记为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经理,取得原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8年1月10日核准的设立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你单位的机读档案资料,申请人向本局西区分局提交的撤销被冒用身份信息登记(备案)申请表、关于曾建雄身份证办理的情况及补充说明、身份证复印件,本局向申请人出具的《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受理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本局西区分局对申请人制作的询问调查记录,本局西区分局对你单位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本局西区分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你单位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网页截图等。

  本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相应的行政许可应依法予以撤销。

  综上,本局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撤销你单位于2018年1月10日经核准的设立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你未行使陈述权、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因无法向当事人直接、留置、邮寄或者电子送达本听证告知书,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信用监督管理科  联系电话:0760-88166059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