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
中市监撤登字〔2025〕第10号
行政相对人:中山市金万达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LPAB87
撤销行政许可申请人:马宝坤
申请撤销登记事项:设立登记
根据申请,本局于2024年12月18日对行政相对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设立登记一事予以受理和调查。
行政相对人提供含有虚假“马宝坤”身份信息、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等的申请材料,取得于2016年1月25日经核准的设立登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形。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行政相对人的机读档案资料,申请人向本局石岐分局提交的撤销被冒用身份信息登记(备案)申请表及有关情况说明,户籍查询记录,本局向申请人出具的《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受理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办理设立登记时委托办理人的有关情况说明,本局石岐分局对申请人制作的电话询问笔录,本局石岐分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行政相对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网页截图,石岐公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中山市石岐区碧湖东街第七幢001房1卡物业出租相关情况》等。
本局认为:行政相对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相应的行政许可应依法予以撤销。
本局已依法向相关利害关系人送达了《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听证告知书》(中市监撤登告字〔2025〕第10号)。相关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
综上,本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撤销行政相对人于2016年1月25日经核准的设立登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行政相对人被撤销的市场主体设立登记事项予以公示。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在六个月内向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无法向当事人直接、留置、邮寄或者电子送达本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决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