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
中市监撤登字〔2025〕第21号
行政相对人:中山妙想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WX25XX
撤销行政许可申请人:杨琼芳
申请撤销登记事项:注销登记
根据申请,本局于2024年10月18日对行政相对人涉嫌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注销登记一事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查,行政相对人在2021年12月8日申请简易注销时隐瞒其与第三人广州中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存在债权债务纠纷的事实,在注销登记材料填写“无债权债务”“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并提交承诺“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于2021年12月8日取得本局核准的注销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行政相对人的机读档案材料、本局西区分局对申请人和行政相对人办理注销登记时的委托代理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行政相对人办理注销登记时的委托代理人提供的相关注销登记事宜微信聊天记录、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3)粤2071民初18087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粤20民终2629号民事判决书以及《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征询函>的复函》等。
本局认为:行政相对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相应的行政许可应依法予以撤销。
本局已依法向相关利害关系人送达了《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听证告知书》(中市监撤登告字〔2025〕第21号)。相关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
综上,本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撤销行政相对人于2021年12月8日经核准的注销登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行政相对人被撤销的市场主体注销登记事项予以公示。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在六个月内向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无法向当事人直接、留置、邮寄或者电子送达本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决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信用监督管理科 联系电话:0760-88166059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