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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2000MB2C9091X4/2025-00728 分类:
发布机构: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5-05-27
名称: 喜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办理的案件入选全省2024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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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办理的案件入选全省2024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5-05-27  浏览次数:-

  近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指导、中山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下称中心)主办的“一种xxxxx叶架结构”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关联案件成功入选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度专利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共10宗)。

  2024年6月,请求人中山市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以个人独资企业佛山市某五金压铸厂(下称当事人1)及其位于中山销售门店未经许可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品为由,向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涉案的“一种xxxxx叶架结构”实用新型专利系请求人于2021年9月28日获得授权,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经研究,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珠三角九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跨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框架协议》,迅速将相关线索移交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并委托中心处理被控侵权行为地位于中山的侵权纠纷线索。中心接到委托后,迅速审核受理材料予以立案,并于次日联合佛山市局,分别对当事人1的中山门店、佛山住所地同步实施现场勘验检查工作。

  经查,被控侵权行为地注册有个体工商户中山市某灯饰配件门市部(下称当事人2),展示区展示被控侵权产品成品,仓库有一批相关叶架配件。当事人1投资人担任当事人2的经理,同时作为当事人2的代理人接受现场调查,其陈述:当事人1已停止营业;当事人2是当事人1的销售门店,自行设计被控侵权产品叶架配件并委托工厂代加工。鉴于案件涉及混同经营的关联主体,中心及时向请求人反馈被控侵权行为的经营主体情况,后于2024年7月17日依法受理请求人对当事人2另行提起的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并依请求人申请调取前案现场检查材料作为后案审理证据之一。佛山市局于2024年8月5日共享检查情况,未在当事人1注册住所地发现当事人1的生产经营场所,但经查发现另一相关主体佛山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3)涉嫌生产被控侵权产品的叶架配件。

  为快速有效处理关联案件,厘清多个涉案主体关系,中心综合两地勘验调查情况,经质证,查明当事人1、2、3负责人存在近亲属关系及交叉任职情况。经合议,根据全面覆盖原则,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024年8月22日,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裁决,认定当事人2制造、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侵权,责令其立即停止相关侵权行为。同日,中心依请求人申请对当事人1的案件进行撤销处理。

  该案件是专利行政保护跨区域协同合作,破解共同侵权主体混淆、侵权行为难以界定问题的典范。一是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跨区域合作成效,通过线索互移、证据互通和信息共享,打通了跨区域维权的“最后一公里”,对探索全国统一大市场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具有借鉴意义。二是为构建完善高效便捷专利行政裁决工作机制提供了有益探索。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大多专业性和技术性强,既涉及大量法律问题,又有大量技术事实问题需要认定。

  接下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作用,以“个案”办理带动“类案”查办,促进专利行政保护工作提质增效,提高专利行政保护效能,为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