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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2000MB2C9091X4/2025-00693 分类:
发布机构: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5-05-21
名称: 关于撤销中山市金万达贸易有限公司市场主体登记听证告知书的送达公告(中市监撤登告字〔2025〕10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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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中山市金万达贸易有限公司市场主体登记听证告知书的送达公告(中市监撤登告字〔2025〕10号)

发布日期:2025-05-21  浏览次数:-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听证告知书

中市监撤登告字〔2025〕第10号

行政相对人:中山市金万达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LPAB87

撤销行政许可申请人:马宝坤

申请撤销登记事项:设立登记

  由本局受理和调查的行政相对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设立登记一事已经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决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明,行政相对人提供含有虚假“马宝坤”身份信息、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等的申请材料,取得于2016年1月25日经核准的设立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行政相对人的机读档案资料,申请人向本局石岐分局提交的撤销被冒用身份信息登记(备案)申请表及有关情况说明,户籍查询记录,本局向申请人出具的《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受理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办理设立登记时委托办理人的有关情况说明,本局石岐分局对申请人制作的电话询问笔录,本局石岐分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行政相对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网页截图,石岐公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中山市石岐区碧湖东街第七幢001房1卡物业出租相关情况》等。

  本局认为:行政相对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相应的行政许可应依法予以撤销。

  综上,本局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撤销行政相对人于2016年1月25日经核准的设立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你未行使陈述权、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因无法向当事人直接、留置、邮寄或者电子送达本听证告知书,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信用监督管理科  联系电话:0760-88166059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