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
中市监撤登字〔2025〕第9号
行政相对人:中山市金财物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QYB49A
撤销行政许可申请人:刘多根
申请撤销登记事项:设立登记
根据申请,本局于2024年11月7日对行政相对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设立登记一事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查,行政相对人于2016年6月20日向原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古镇分局申请设立时,提交含有虚假“刘多根”“燕波”身份信息、虚假《租赁合同》的申请材料取得本局于2016年6月23日核准的设立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行政相对人的机读档案资料、申请人向本局古镇分局提交的《撤销被冒用身份信息登记(备案)申请表》及身份证复印件,本局向申请人出具的《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受理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本局古镇分局对申请人制作的询问笔录,本局古镇分局对行政相对人登记地址的房东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行政相对人的监事提交的自述书,本局古镇分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网页截图,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协助调查函》的复函等。
本局认为:行政相对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相应行政许可应依法予以撤销。
本局已依法向相关利害关系人送达了《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听证告知书》(中市监撤登告字〔2025〕第9号)。相关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
综上,本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撤销行政相对人于2016年6月23日经核准的设立登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行政相对人被撤销的市场主体设立登记事项予以公示。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在六个月内向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无法向当事人直接、留置、邮寄或者电子送达本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决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