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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2000MB2C9091X4/2025-00555 分类:
发布机构: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5-04-28
名称: 关于中山妙想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听证告知书的送达公告(中市监撤登告字〔2025〕21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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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山妙想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听证告知书的送达公告(中市监撤登告字〔2025〕21号)

发布日期:2025-04-28  浏览次数:-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听证告知书

中市监撤登告字〔2025〕第21号

行政相对人:中山妙想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WX25XX

撤销行政许可申请人:杨琼芳

申请撤销登记事项:注销登记

  由本局受理和调查的行政相对人涉嫌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注销登记一事已经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决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行政相对人在2021年12月8日申请简易注销时隐瞒其与第三人广州中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存在债权债务纠纷的事实,在注销登记材料填写“无债权债务”“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并提交承诺“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于2021年12月8日取得本局核准的注销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行政相对人的机读档案材料、本局西区分局对申请人和行政相对人办理注销登记时的委托代理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行政相对人办理注销登记时的委托代理人提供的相关注销登记事宜微信聊天记录、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3)粤 2071 民初 18087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粤 20 民终 2629号民事判决书以及《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征询函>的复函》等。

  本局认为:行政相对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相应行政许可应依法予以撤销。

  综上,本局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撤销行政相对人于2021年12月8日经核准的注销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你未行使陈述权、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因无法向行政相对人直接、留置、邮寄或者电子送达本听证告知书,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信用监督管理科  联系电话:0760-88166059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