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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2000MB2C9091X4/2024-01444 分类:
发布机构: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4-08-16
名称: 关于中山市博远纺织品有限公司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的公告(中市监撤登字〔2024〕第00027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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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山市博远纺织品有限公司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的公告(中市监撤登字〔2024〕第00027号)

发布日期:2024-08-16  浏览次数:-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

中市监撤登字〔2024〕第00027号

当事人:中山市博远纺织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BQYNL7XN

住所:中山市小榄镇东升社区东升东路聚福巷11号之二首层卡之一

法定代表人:李镇煌

  根据申请,本局于2024年1月5日对当事人涉嫌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注销登记一案予以受理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7月26日向本局小榄分局申请注销登记时,涉嫌隐瞒重要事实,取得本局于2023年7月26日核准的注销登记,于2024年1月5日被本局受理调查。

  以上事实主要有申请人向本局小榄分局提交的撤销被冒用身份信息登记(备案)申请表,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粤2072民初6933号、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粤20民终5792号及其档案资料等,本局向申请人出具的《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受理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本局小榄分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当事人涉嫌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网页截图等证据证明。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当事人的注销登记属于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形,依法应予撤销。

  本局已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撤销市场主体听证告知书》(中市监撤登告字〔2024〕0002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注销登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当事人于2023年7月26日经核准的注销登记。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无法向当事人直接、留置、邮寄或者电子送达本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决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