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中山市西区专职消防队。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中山市西区街道丰穗街6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由中山市西区街道办事处财政补助。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壹佰柒拾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中山市人民政府西区街道办事处。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指导部门是中山市消防救援支队城区消防救援大队,日常管理部门是中山市西区街道应急管理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负责制,队长为行政负责人。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负责辖区的火灾扑救、抢险救援、社会救助、防火巡查、宣传培训等任务。
(二)接受119指挥中心调度,参与其他地区的灭火救援工作。
(三)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本单位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与政府有关部门建立联合党支部。党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同时保证行政负责人依法履行职权。
第十三条 走群众路线,紧紧依靠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群众共同做好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或不按程序进行决策的做法,党组织要及时提出意见或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四条 本单位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组织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推进本单位事业科学发展;
(二)审议确定本单位基本管理制度,事关专职消防队改革发展稳定以及灭火救援和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坚持党管干部,在选人用人中发挥党组织的主导作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切实履行把握用人条件、提出推荐人选、做好组织考察、加强管理监督、培养后备人才等方面;
(四)坚持党管人才,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强化人才政治把关;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六)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作风建设、文化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健全安全工作机制。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党组织负责人,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本单位的重大事项进行监管,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二)为本单位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相关资源,保障本单位的正常运行;
(四)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单位发展;
(五)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行政会议(队务会议),按其议事规则,对业务运作、行政管理等事项进行审议,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
(一)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
1、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2、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3、配合西区街道应急管理局编制并组织实施专职消防队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4、工作人员管理;
5、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6、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7、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8、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9、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10、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二)产生方式:由举办单位任免。
(三)任期及考核: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确定任职期限;依照事业单位考核规定和专职消防队伍要求进行考核。
(四)议事规则:实行行政领导人(队长)负责制,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凡重大决策应当集体研究决定,凡属重要事项,需经党组织研究决定后提交行政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一)队长产生方式:由举办单位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任免(或聘任)。
(二)队长的职权:队长是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业务、人事、财务、资产、行政管理等日常事务工作。由举办单位或上级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选聘。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由举办单位依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任命(或聘任)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一)本单位设立队长1名,指导员1名,副队长2名,班长4名,内勤1名,驾驶员8名。队长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负责人,全面主持中队各项工作,副队长协助队长工作。
(二)专职队的内设机构由中队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设置意见并报举办单位同意。
(三)专职队实行民主决策制度,民主决策会议重大决策前向举办单位请示,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民主决策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民主决策会议由队长(或指导员)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享有公平接受专职队提供的各项服务,对消防救援工作享有监督权。
(二)监督本单位工作,提出建议;
(三)个人隐私受保护,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本单位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公共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三)爱护本单位设施设备和环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消防救援工作职责,积极配合协助消防救援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服务对象可通过12345投诉举报热线参与本单位日常管理;
(二)服务对象可通过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机构编制规定及本章程规定,落实举办单位有关制度和决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业务规范等工作制度,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推动本单位全面健康发展,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本单位在西区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领导下,全面履职担责,业务指导由城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日常行政管理由西区街道应急管理局负责,接受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调度参与灭火救援任务。
(二)西区专职消防队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参与火灾扑救及抢险救援工作实行不收费原则。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原则。
(三)开展防火巡查,按照省、市、区的消防安全工作部署要求,强化领导,落实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巡查,隐患督促整改,落实消防安全工作;
(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按照消防救援支队、西区街道办事处消防工作部署,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消防宣传教育及培训活动,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五)开展消防演练活动,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消防救援人员的实战能力和应急反应速度,提升社会单位应对火灾事故处置能力;
(六)承担上级单位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本单位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本单位资产。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由举办单位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统一财务制度。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依规按照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内部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严格按《政府采购法》对基建、重大维修工程、货物和服务实行政府采购,加强财产保管和使用制度建设。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公布消防站开放时间,开放时间不得少于消防救援支队规定的最低时限;
(二)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三)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四)按规定应当对外公布的其他事项。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经举办单位决定撤销;
(四)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构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报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并应自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同意备案之日起10日内在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本单位网站(举办单位网站)上公示章程。
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于2024年8月2日经专职消防队队务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山市西区专职消防队。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