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区域是全体业主共同使用的空间,业主对于公共区域的利用应当在合理限度之内,不得影响其他业主权益。若长期占用公共区域且拒不整改,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近期,为维护广大业主权益、配合推进金山城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进度,针对金山城小区部分业主占用小区绿地、圈占小区公共区域私自搭建建(构)筑物的情形,坦洲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城市建设和管理局、城市更新和建设服务中心、坦南社区、小区物业对金山城小区内一批私搭乱建的建(构)筑物进行了拆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小区内的绿地、楼道、人行道、管线井等应由全体业主共有,不得随意侵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私搭乱建损公肥私的行为,不仅影响小区环境,还容易激化邻里矛盾。在此,呼吁广大市民:严守法律底线,不私搭乱建、不侵占公共空间,从自身做起,共同维护整洁、安全、和谐的居住环境。下一步,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将继续加大私搭乱建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保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