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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20000073331749/2025-00826 分类:
发布机构: 中山市坦洲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 2025-07-01
名称: 案例警示┃这场所无证经营危化品被罚10万多元!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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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这场所无证经营危化品被罚10万多元!

发布日期:2025-07-01  浏览次数:-

  为持续强化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提升行政执法威慑力度,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有效防范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坦洲镇综合行政执法局现通报1起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

  【案情回顾】   

  2025年3月18日,执法人员对坦洲镇联一工业区某涂料用品商行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场所内存放一批疑似危险化学品,现场清点有环氧底漆468桶,固化剂254桶,稀释剂99桶,涂料25桶,以上疑似危化品合共3566L。经随机抽样取证,样品均属于危险品第3类:易燃液体。现场发现该场所有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相关销售凭证,但该商行经营者未能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处罚情况】

  该商行经营者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坦洲镇人民政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577.5元及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温馨提示】

  危化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常见的油性漆、固化剂、柴油等大多数属于危化品。无证经营危险化学品会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一旦发生事故极有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在此提醒广大企业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普法宣传】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