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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20000073331749/2025-00622 分类:
发布机构: 中山市坦洲镇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5-05-16
名称: 以案释法|焊接动火作业风险高!无证上岗违法违规!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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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焊接动火作业风险高!无证上岗违法违规!

发布日期:2025-05-16  浏览次数:-

  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属于动火作业,其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明确要求。为持续加大对焊接动火作业环节的监管力度,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营造人人讲安全的良好氛围,筑牢安全防线,现曝光2起动火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典型执法案例,请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鉴。

  案例一

  2025年4月16日,坦洲镇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生产车间有3名员工正在进行金属焊接作业,其中有1名员工未能出示有效的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证。执法人员现场责令该名员工立即停止焊接作业。经调查,该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属于动火作业无证上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对给公司进行立案查处。 


  案例二

  2025年4月22日,坦洲镇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1名员工正在操作金属焊接机对过滤器进行焊接作业,执法人员要求该人员出示特种作业操作证,该人员称未持有不能出示。经调查,该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属于动火作业无证上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警示提醒

  今年以来,我镇严格查处未履行动火审批、无证作业及安全防护缺失等违法行为,累计查处相关案件4宗,罚款1万元,形成有力震慑。同步加强宣传教育,公开典型案例2宗,发放《致全市涉焊接动火作业企业的一封信》1200余份,重点覆盖全镇涉焊接动火作业企业。下一步,我镇将持续加强动火作业监管,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