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中山市三乡镇德福园公墓项目建设需要,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提供的征收红线图,现需对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实施征收补偿。根据《关于中山市项目用地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补偿标准适用问题的通知》(中山自然资征管〔2022〕431号)及《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项目用地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中府〔2019〕107号,以下简称“107号文”)中有关补偿标准的内容等政策文件的规定,并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偿方案。
一、征收补偿范围
补偿范围具体详见项目征收红线图(以项目主管部门确定的用地红线为准)
二、征收补偿对象及补偿方式
(一)凡被纳入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的实际所有人为补偿对象。
(二)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的实际所有人,应提供承包合同、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结合项目入户摸底调查结果,经核实确定补偿对象,在补偿范围公示无异议后根据本方案协商补偿。
(三)本项目采取货币方式协商补偿。
三、征收补偿标准
(一)地上附着物
建设用地上的地上附着物按照107号文有关补偿标准实施补偿。
(二)其他补偿。
1.水产养殖场和苗圃、花木场配套基础设施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本意见所附《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参照标准表》执行,遇特殊情况或未有提及的特殊种类的,可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2.水产养殖场和花木、苗圃场因征收导致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由租赁合同双方按租赁合同的约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因征收对出租方造成租金损失的,对征收红线内的面积,在出租方实际少收取的租金范围内进行补偿,预期租金损失不纳入补偿范围。对征收红线范围外且确实对种植(养殖)产生影响的面积,应按租赁合同的租金标准补偿实际租金损失,补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2 个月。
3.因征收需整治整合水产养殖水面和修复塘埂的,经项目单位确认后,可由镇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核定费用后实施补偿,或由镇区组织项目单位落实整治整合和修复工作。
四、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中如遇特殊情况或《关于<中山市公益性项目用地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补偿标准适用问题的通知》(中山自然资征管(2022)431号)及《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公益性项目用地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中府(2019)107号)有关补偿规定未提及的补偿项目,可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
(二)本方案仅适用中山市三乡镇德福园公墓项目的建设用地地上附着物补偿,不适用项目房屋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偿。
(三)本方案由中山市三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解释。
附件:中山市三乡镇德福园公墓项目征收红线图
中山市三乡镇人民政府
2025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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