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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2000007333342B/2026-00226 分类:
发布机构: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街道办事处 成文日期: 2026-04-29
名称: 中山市南区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章程
文号: 发布日期: 2026-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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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南区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章程

发布日期:2026-04-29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心名称是中山市南区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山市南区街道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山市南区街道卫生监督所)。

  第三条  中心住所为中山市南区悦秀路15号滨河湾花园84幢2层1-9卡。

  第四条  中心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中心开办资金为人民币贰佰肆拾陆万元。

  第六条  中心的举办单位是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街道办事处。

  第七条  中心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山市卫生健康局南区分局。

  第八条  中心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中心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主任/负责人是中心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中心的宗旨是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以社会公益为导向,提供疾病预防、保健、医疗、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高质量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全方位守护居民的身心健康。

  第十一条  中心的业务范围是承担辖区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卫生监督。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社区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等方面工作;落实传染病防控工作措施,完成传染病防控工作任务(包括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样、法定传染病报告质量管理、应对传染病疫情、食源性疾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监测和防控,结核病控制,社区精神病防治及康复、寄生虫病和地方病防治;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干预,协助开展重点职业病危害监测、专项调查和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孕产妇系统管理、围产期保健、新生儿疾病筛查等妇幼卫生工作及妇幼卫生监测工作;计划生育服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提高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能力;公共场所、中小学校、托幼托育机构、生活饮用水、健康相关产品及其生产经营单位等卫生监督;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执业资质和行为监督管理;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放射诊疗监督检查;职业卫生监督执法,用人单位、医疗卫生机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的监督检查;计划生育监督检查,监督规范母婴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行为,打击“两非”行为;采供用血机构血液管理卫生监督;处理卫生健康相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并执行相关处罚决定;重大活动卫生监督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督执法。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中心承担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公共场所监督检查等任务,中心基本医疗门诊及下辖社区卫生服务站点均为医保基金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章  中心外部治理体系

  第一节  举办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举办单位按照党和政府赋予职责和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对中心的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维持中心的公益性;行使中心的举办权、重大事项决策权、资产受益权,行使涉外合作交流、与其他投资主体投资合作、注册举办新的机构、重大投资建设、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等重大发展权。

  第十四条  举办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定中心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等;

  (二)对中心实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对中心的运营管理情况实施监测和考核,考核结果与中心财政补助挂钩,促进中心履行运营管理目标;

  (三)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聘用和管理中心领导班子,对其开展年度考核和任期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与其薪酬、聘任和奖惩挂钩;

  (四)对中心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管,监督中心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

  (五)建立健全中心补偿机制、运营管理和监督评价制度,落实投入保障政策,保障中心可持续发展。

  第二节 中心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中心依法依规进行运营管理和提供医疗、公共卫生服务,中心行使内部人事管理、机构设置、中层干部聘任、人员招聘和人才引进、内部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年度预算执行等经营管理自主权。

  第十六条  中心的业务范围以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的业务范围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的执业许可证登记内容为准。中心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七条  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公益性,保障人民群众健康;

  (二)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疾病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三)承担继续医学教育,促进医学人才能力和水平的提升;

  (四)开展临床医学、公共卫生、卫生管理等研究,推动医学科技成果转化;

  (五)按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批准的范围开展对外技术交流;

  (六)按照上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要求支援边远、贫困地区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指令性医疗服务,承担传染病疫情、食源性疾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应对工作,以及突发急性传染病、重大灾害、饮用水污染、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督执法;

  (七)承担上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中心接受上级党委和政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审计、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价格、医保、卫生健康等政府部门及举办单位的监督,保证中心日常执业行为及财务收支状况健康运行;依法实行院务公开,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布服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评价和监督。

  第三章 中心内部治理体系

  第一节 党的建设

  第十九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本单位不单独设立党组织,根据有关部门职能划分,与中山市卫生健康局南区分局合并成立中共中山市南区街道机关八支部委员会,党的建设由中共中山市南区街道工作委员会统一管理,在上级党委的领导下,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认真贯彻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按照分工抓好集体决策事项的组织实施,保证医疗、预防保健、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中心领导班子成员的聘任管理、任期、任期目标、考核评价以及薪酬分配等事项,由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中心行政领导班子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坚持基层公立医疗机构公益性,确保中心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二)依照有关规定讨论和决定中心改革发展、财务预决算、“三重一大”,以及涉及医务人员权益保障等的重大事项草案;

  (三)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中心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履行把握选人用人、提出建议人选、研究任用、加强管理监督、培养后备人才等职责,创新用人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

  (四)做好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宣传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崇高精神,加强医德医风、精神文明和中心文化建设;

  (五)完善党建工作机制,提升组织力,增强政治功能,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抓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中心主任/负责人定期向党支部汇报有关工作情况;

  (六)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支持纪检机构履行 监督责任,加强中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七)全面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做好统战工作;

  (八)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中心主任/负责人是中心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中心行政领导班子其他党员成员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二十二条  主任办公会议是中心议事决策机构,讨论决定重大决策、重大干部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主要研究和决定中心如下事项:

  (一)传达学习贯彻上级党委的重要会议、文件和指示精神,以及决议、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审定和修改中心章程、行政领导班子的重要决定决议及上报上级有关部门的重要请示或报告;

  (三)审议中心岗位设置方案,调整方案;审定中心奖励性绩效分配方案;

  (四)审定中心干部分工、人事任免;

  (五)审定中心年度经费预决算方案、重大财务开支事项、重大项目立项与筹资方案、重大基建项目设计方案,审查中心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六)审定中心重大对外合作事项;

  (七)审定中心加强中心党风廉政建设、医德医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医院文化建设的方案;

  (八)听取和审议中心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内部管理制度修订案;

  (九)研究中心党建、党员发展、员工政治思想教育、意识形态工作等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十)讨论决定涉及中心改革、发展、稳定方面的重大事项,以及其他需要上报街道党工委会、主任办公会研究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主任办公会议由中心主任/负责人召集并主持,副主任参加并享有表决权。根据议题内容和实际工作需要,由主任/负责人确定列席会议的人员,列席人员无表决权。主任办公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形成会议决定。主任办公会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召开,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四条  中心督查督办组在机关八支部委员会和街道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下,全面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职责如下: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三)监督党员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参与对中心作风效能建设的部署和督查工作;

  (四)协助中心行政领导班子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和廉政风险防控工作;

  (五)负责对中心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进行原因剖析、督促整改和以案治本,在处分期间内对受处分人员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中心主任/负责人是履行中心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  中心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按照有设施、有标志、有党旗、有资料、有制度、有台账的“六有”标准加强党员活动场所建设。

  第二节 行政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中心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副主任负责协助主任/负责人分管医疗、教学、科研及财务管理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主任/负责人是中心运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主任/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中心干部工作会议;

  (二)组织开展医疗、教学和科研等业务工作,主持、指挥中心的抢救、学术交流、新技术项目开展等医疗技术活动;

  (三)签署中心有关文件和代表中心签署对外合作协议;

  (四)发布或授权发布本单位相关信息;

  (五)每年要向中心行政领导班子全面报告工作,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职工代表大会、专业委员会和工青妇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  干部工作会议是中心行政、业务议事决策机构,重要行政、业务工作应当先由干部工作会议讨论通过,再提请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干部工作会议主要讨论如下事项:

  (一)讨论决定贯彻落实街道党工委会议决定的有关措施;

  (二)讨论通过拟由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基金使用事项的方案;

  (三)讨论重要人事事项:职称评聘、常规晋升晋级及日常人员招用、解释、调动等中心人事工作的事项,培训、人才引进等医院人才培养的事项;

  (四)讨论决定中心医疗、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中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事项;

  (五)研究中心其他重要业务工作事项。

  第三十条  干部工作会议由主任/负责人召集并主持,主任/负责人不能参加会议的,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中心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各组组长参加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和实际工作需要,由主任/负责人确定列席会议的人员。干部工作会议由主任/负责人综合参会人员的意见做出会议决定。主任/负责人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中心干部工作会议,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组长出席方可举行。

  第三十一条  干部工作会议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前,参加会议人员应当就提交会议研究审议事项深入沟通;会议召开时,应当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各种意见和理由应当如实记录。

  会议实行主要负责人末位发言制度,并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会议讨论中,凡涉及与某参会人员本人或其配偶、子女、其他亲属有关系的议题,该参会人员应该回避。

  会后要对因故未能参加会议的成员通报集体决定程序和会议决定。中心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集体做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在上级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除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外,必须无条件执行已做出的决定。

  第三节 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根据中心实际工作需要,设立学术、医疗、信息、教育、科研、药事、伦理等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依照相关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根据中心管理需求及相关文件规定产生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及专家库成员,秘书处可设在相关职能组别。

  第三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会议议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等讨论确定,并在会前由秘书处抽选参会委员。同时,根据会议议题,邀请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参加会议。

  专业委员会会议应规定最低参会人数,并按委员会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对于不适宜公开的会议内容应予保密,并遵循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第三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聘期一般为5年,期满换届。

  第四节 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六条  中心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作为中心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职代会每年举行1-2次,中心职代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听取并审议主任/负责人工作报告及中心相关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与职工合法权益有关的方案和基本规章制度;

  (三)审议有关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等有关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对中心行政领导班子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

  第五节 内设机构

  第三十七条  中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编制部门的规定,结合中心宗旨、发展目标、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设立职能部室和临床医技科室。

  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执行中心管理决定;执行、细化中心在党务、行政和业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为中心业务发展及学科建设提供决策依据与管理支持。

  临床医技科室主要职责:依法组织开展学科范围内的相关医疗执业活动,为患者提供诊疗、护理、康复和健康咨询等服务;负责提高本科室质量管理和病人服务水平;开展学科建设、医学教育、人才培养和科研工作;承担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八条  中心实行中心、组两级管理责任制。

  中心本着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明确各组相应的管理权限,指导和监督各组在中心授权范围内自主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中心建立健全组长聘任管理、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管理、考核评价管理制度以及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监督约束、退出等机制。

  组长是所在组的行政负责人,聘期一般为3年,期满换届。

  第四十条  中心推行内部民主管理。

  各组对涉及组内的重要管理制度、重要设施设备优化配置与采购、药品遴选、人才引进、评优评先、晋升晋职、科研课题申报、员工绩效考核等重大事项,进行民主科学决策。

  各组召开民主管理会议,应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组员参加,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重大事项。

  各组民主管理会议讨论重大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并报中心行政领导班子,在组内公开。

  第四章 中心员工

  第四十一条  中心员工指中心依法聘请的全体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与所有员工签订聘用合同。中心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依法对员工进行聘任、解聘、考核、奖惩、培训等管理。

  第四十二条  中心按照以下原则引进、培养、选拔和聘用人员。

  (一)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三)公开、公平、公正、择优。

  第四十三条  中心员工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公共资源;

  (二)获得公正评价和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三)依法享受薪酬、休假、保险等待遇;

  (四)知悉中心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参与中心民主管理和监督,对中心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聘用合同上明确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中心员工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员工守则,践行中心宗旨和文化理念,自觉维护中心声誉和利益;

  (二)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勤奋工作;

  (三)廉洁行医,科学施治,不得收受“红包”和“回扣”;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聘用合同上明确的其它义务。

  第四十五条  中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员工守则,对员工提出道德规范、组织纪律、考勤管理、学习培训、考核管理等规定。中心全体员工应遵守员工守则。

  第四十六条  中心建立员工绩效考评制度,对员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员工聘任或解聘、晋升、奖励或处分、薪酬分配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  中心建立员工奖惩制度,对有突出成绩与贡献的员工给予表彰,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员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  中心按照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街道办事处有关规定及优绩优酬的原则,自主建立符合医疗行业特点、体现以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内部奖励性绩效分配方案。根据中心改革发展实际情况,及时研究调整奖励性绩效分配方式。

  第四十九条  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员工退休制度,支持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员工在退休后续聘留任工作,为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再做贡献。

  第五章业务运行

  第五十条  中心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实施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全面提升患者满意度。

  (一)参与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推进急慢分治,推广多学科诊疗模式,拓展药学服务新领域,延伸提供优质护理服务,推动预防保健、临床诊疗、康复照护等服务环节可连续;

  (二)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规范药品和耗材临床应用,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三)建设智慧医疗机构,建立健全预约诊疗制度、远程医疗制度,全面优化中心服务流程;

  (四)建立健全医务社工和志愿者制度。

  第五十一条  中心建立医疗质量持续改进制度。

  (一)严格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执业;

  (二)严格执行医疗技术和手术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

  (三)遵循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行业标准和临床路径;

  (四)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等医疗核心制度。

  第五十二条  中心建立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体系。

  (一)完善医疗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应急预案和工作流程;

  (二)完善防范、处理医疗纠纷的预案,预防、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保障患者医疗安全;

  (三)参加医疗机构责任保险,鼓励医师参加医师执业保险,引导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第五十三条  中心致力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一)中心设立病人投诉与服务部门,对外公布医患纠纷处理制度、服务流程和投诉电话;

  (二)中心支持医患之间依法处理矛盾纠纷,支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参与本中心医患纠纷调解服务。

  第五十四条  中心致力于推进平安医院建设。

  (一)建立健全安全监控与巡防、应急处置与救助等制度,与辖区公安部门建立警医联动机制,维护医疗服务秩序,保护中心、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合法权益与安全;

  (二)通过宣传倡导,营造尊医重卫社会环境,引导患者及家属遵守医疗服务秩序,配合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检查治疗,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三)建立安全生产相关管理制度,指导、检查、督促全中心员工的安全生产。

  第五十五条  中心的医疗事故、医疗损害责任及其它医患争议的赔偿及处理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中心发生重大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案件,按规定及时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 财务、资产和后勤管理

  第五十六条  中心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医疗返还收入等。

  中心资产为国家所有,中心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依规实施管理。中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中心资产。

  第五十七条  中心执行政府财经政策和预算、资金、资产、采购、经费等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全成本控制等制度。中心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定期向有关部门提交财务报告和相关财务数据。

  中心执行全市统一的价格收费付费标准和管理规则。

  中心加强内部控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五十八条  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捐赠预评估制度、捐赠财产财务管理制度、受赠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捐赠管理使用责任制度,接受国内外个人和组织对中心提供的公益性捐赠。

  第五十九条 中心依据自身实际情况推行后勤服务社会化。中心后勤管理部门应坚持服务一线工作部门、服务病人的原则,为中心全体员工和患者提供安全、可靠、高效、经济的后勤保障服务,不断提高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第六十条  中心建立健全药品、医用耗材、医疗设备和工程采购、供应保障、维护管理等制度。

  (一)严格执行工程管理制度,对于达到规定数额的修缮工程,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

  (二)严格执行医疗设备、药品及医疗耗材等采购制度,并对采购结果实行比对分析,及时纠正异常交易;

  (三)依法合理配置适宜医疗装备,保证装备配置与中心功能定位、临床服务需求相适应;

  (四)建立员工、患者广泛参与的评估机制,促进后勤管理质量的持续改进和效率的不断提高。

  第六十一条  中心信息管理部门负责中心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工作,完善信息管理制度,加强中心网络和信息安全建设管理,完善患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和技术措施。坚持共建共治共享,推进中心内部、外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第七章 监督机制

  第六十二条  中心接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配合开展公共卫生服务等工作。

  第六十三条  中心接受上级党委和政府对中心运营管理情况的日常监测和年度绩效考核。

  第六十四条  中心的床位总数、人员总量,以及岗位设置方案、岗位管理制度、人员招聘方案和聘用合同样本、奖励性绩效分配方案等,按照有关规定报上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管理。

  第六十五条  中心建立内部审计制度。

  (一)配足配齐审计力量;

  (二)加强会计核算和审计监督;

  (三)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审计工作方针,以大型设备、物资采购、基建、修缮工程审计为重点,每年对中心各类资金的使用进行全面审计,保证中心资金的正确合理使用。

  第六十六条  中心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制度。

  (一)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分工协作机制,严格执行中心决策机制;

  (二)严格执行药品、耗材集团化采购制度。规范医疗设备和修缮工程管理,严格执行招投标、工程监理等制度;

  (三)通过信息化手段规范决策、基建、采购、人事、财务等权力运行;

  (四)贯彻落实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医务公开制度;

  (五)定期开展纪律教育、廉政教育和医德医风教育活动。

  第六十七条  中心推行全面绩效考核,建立和完善各组绩效考核制度,对各组运行情况进行日常监测和年度绩效考核。中心严禁向医务人员下达创收指标,严禁将医务人员收入与医院药品、卫生材料、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

  第六十八条  中心建立医务人员诚信档案与医德考评制度。医务人员诚信记录与医德考核结果与其职称聘任、岗位聘用、薪酬待遇等挂钩。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六十九条  中心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实行政务公开,保障中心员工和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接受社会群众的监督。

  第七十条  中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中心政务、医疗救护等信息;

  (二)对外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三)年度报告应按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四)按规定应当对外公布的其他事项。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七十一条  中心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七十二条  中心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构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三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中心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第七十四条  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七十五条  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的;

  (三)中心名称、类别等级、办医宗旨、发展目标等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的;

  (四)章程内容与患者利益或员工整体利益不符的;

  (五)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六条  中心按照如下程序修订章程:

  (一)成立章程修订工作小组,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章程修订意见;

  (二)将章程修改意见提交干部工作会议审议,形成章程修订草案;

  (三)将章程修订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由章程修改工作小组就修订情况与主要问题,向职工代表大会作出说明。

  第七十七条  中心章程的修订,由中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报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并应自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同意备案之日起10日内在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举办单位网站上公示章程。

  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于2024年7月15日经主任办公会议表决通过。

  第七十九条  中心依据本章程制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政策办理。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八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山市南区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办公会议。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自2026年4月10日生效。



2026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