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曾嘉颖
居民身份证:4415211998xxxxxxxxx
住址:广东省揭西县坪上镇xxxxxxxxx
经查,你(单位)在中山市南区圣都路1号清华坊云雅苑104幢1号-2号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和询问笔录等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如你单位不服本通知,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由于使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单位领取《责令改正通知书》。
联系人:罗婷(19120496001)、胡健文(19120496684)
联系电话:0760-88893291
单位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南区城南一路218-226号第六幢(中山市南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街道办事处
2026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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