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曾嘉颖
居民身份证:4415211998xxxxxxxxx
住址:广东省揭西县坪上镇xxxxxxxxx
为查清你(单位)在中山市南区圣都路1号清华坊云雅苑104幢1号-2号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有关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需要你协助调查:
请你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携带以下资料到我单位协助调查:
身份证、不动产权证书、报建资料、施工合同、施工图纸、发票、结算单等。
以上提供材料需提供原件供核查,如提供复印件的,需你加盖公章予以确认。逾期不到或不如期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和接受调查,你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前来协助调查人员系你委托的,应当附有《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由于使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协助调查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单位领取《协助调查通知书》。
联系人:罗婷(19120496001)、胡健文(19120496684)
联系电话:0760-88893291
单位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南区城南一路218-226号第六幢(中山市南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街道办事处
2026年3月26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