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机关于2024年08月2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南区执环(罚)字〔2024〕011号、粤中南区执环(罚)字〔2024〕012号)。经审查,该行政处罚决定存在事实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南区执环(罚)字〔2024〕011号、粤中南区执环(罚)字〔2024〕012号)。
中山市南区街道办事处
2025年7月2日
索引号: | 11442000007333342B/2025-00325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街道办事处 | 成文日期: | 2025-07-02 |
名称: | 关于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5-07-07 | |
主题词: |
本机关于2024年08月2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南区执环(罚)字〔2024〕011号、粤中南区执环(罚)字〔2024〕012号)。经审查,该行政处罚决定存在事实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南区执环(罚)字〔2024〕011号、粤中南区执环(罚)字〔2024〕012号)。
中山市南区街道办事处
2025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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