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广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已由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5年3月25日审议通过,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省条例》是我省第一部涵盖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利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为建立健全分类科学、保护有力、管理有效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为做好《省条例》宣传工作,择重点条款向大家介绍。今天让我们一起学习第10期内容:提出保护利用引导方向,鼓励遗产活态传承。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对于各类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利用提出了不同的要求,《省条例》以此为依据,分别对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地段、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提出引导。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利用强调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发展特色产业和与保护传承协调的经营活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强调采用微改造的方式,改善整体风貌,增加开放空间,补足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历史建筑强调可以通过添加、更新和完善相关设备设施等方式适应现代生产生活需要,鼓励固有历史建筑通过出租等方式开展合理利用。
《省条例》鼓励原住居民在原址居住,从事与当地特色产业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 强制性搬迁居民。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保护利用和运营管理,有关部门应加强监督和指导。
相关法律条文:
第三十三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城区以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供水、供电、通讯、道路、消防、生活垃圾与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托历史文化资源发展特色产业,推动适度开展文化旅游以及与传统文化保护传承相协调的传统工艺、传统技艺加工制作等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 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采用微改造方式改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整体风貌,增加公共开放空间;补足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或者利用既有建筑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等公共文化设施,扶持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培育文化创意等产业。
第三十五条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可以在确保建筑安全、保持原有外观风貌和典型构件的基础上,通过添加、更新和完善相关设备设施等方式适应现代生产生活需要。
国有历史建筑可以通过出租等方式合理利用,所获得的收益主要用于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日常维护以及改善周边公共环境等公共服务用途。
鼓励延续历史建筑原有使用功能,支持在符合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利用历史建筑开设博物馆、方志馆、传统工艺作坊等以及开展文化旅游、研学考察等活动。
第三十六条 鼓励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的原住居民在原址居住,从事与当地特色产业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鼓励和支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在符合保护规划的前提下,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其原有形态、生活方式的延续传承。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和运营管理,开展历史文化资源的传承和利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商业化运营过程中历史文化资源保护落实情况的监督和指导。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的活态传承利用应当尊重原住居民的意愿,不得强制性搬迁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