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广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已由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5年3月25日审议通过,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省条例》是我省第一部涵盖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利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为建立健全分类科学、保护有力、管理有效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为做好《省条例》宣传工作,择重点条款向大家介绍。今天让我们一起学习第4期内容:建立预先保护制度,提出制定和推出程序。
《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提出坚持基本建设考古前置制度,建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提前介入城乡建设的工作机制。省内广州市先行开展预先保护制度的探索,设立保护期为一年的预先保护制度,并写入《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省条例》规定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资源的普查、核查和调查评估,经核实具有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明确应采取的保护措施,规定预先保护期为一年。
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规定了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指定程序,为完善省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缺少指定程序的问题,《省条例》规定符合条件而没有申报省历史文化名城或者没有划定为历史文化街区的,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可以向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或者划定的,可以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确定其为省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的建议。《省条例》新增了历史建筑退出的程序,规定退出的条件为历史建筑因不可抗力灭失或者损毁,已失去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确需退出的,需按照确定程序执行,并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相关法律条文: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资源的普查、核查和调查评估,全面梳理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的潜在对象。
经核实具有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潜在对象,县级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送本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由本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书面通知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其他管理人,并告知其在预先保护期内应当采取的保护措施。预先保护对象的保护措施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参照拟申报、划定、确定保护对象对应类别的相关管理要求,结合实际具体确定。
预先保护对象自通知之日起一年内未被批准公布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或者未被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或者未被定公布为历史建筑的,预先保护期结束。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而没有申报省历史文化名城或者没有划定为历史文化街区的,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可以向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或者划定的,可以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确定其为省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的建议。
符合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确定其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建议。
第十四条 对因保护不力造成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省历史文化名城以及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批准机关应当将其列入濒危名单,予以公布,并督促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限期采取补救措施,补救后仍不合格的按照规定退出。
历史建筑因不可抗力灭失或者损毁,已失去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确需退出的,相关单位应当依照确定程序执行,并由所在地城市、县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