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孙文旭
居民身份证:4305221985********
住址:湖南省邵阳市********
经本单位调查核实,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6月12日,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在新茂村民委员会网格化大综治副主任梁金旺的见证下进入孙文旭(身份证号码:4305221985********)投资经营的五金厂(以下简称你厂)检查;经营者孙文旭不在现场,不配合回厂检查;检查发现你厂主要从事灯饰配件加工项目,你厂主要生产工序为:五金件一抛光一除油一磷化一清洗一喷漆一烘干一固化一打包一出货;你厂主要生产设备为:喷漆水帘柜3台、电烘干固化炉1台、除油磷化清洗线1条(11个槽);车间存放空油漆漆桶50个,未使用的油漆5个,部分使用的天那水3桶,其中有25个空油漆桶及5个未使用的油漆都是中山弘铭涂料有限公司生产的溶剂型涂料,空油漆为危险废物(废物类别:HW12染料、涂料废物;废物代码:900-252-12;危险特性:毒性、易燃性);检查时你厂正在生产,除油磷化清洗工序产生生产废水,你厂在清洗区域设置排水渠,水渠连接PVC管,废水通过PVC管直接对外排放;喷漆工序产生喷漆废气,该工序未配套废气治理设备直接对外排放;烘干固化工序产生烘干固化废气,该工序配套废气治理设备直接对外排放;执法人员现场利用pH试纸对槽内废水进行筛查,结果呈酸性;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现场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人员对你厂外排废水采样检测(检测编号:HLCW24061201),新茂村民委员会网格化大综治副主任梁金旺见证采样全过程;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现场调阅该厂营业执照、员工谢国均身份证、赵启仁身份证、打卡记录、送货单;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现场拍照录像取证。根据检测报告(HLCW24061201)显示,你厂厂内废水外排口镍为1.76mg/L超过标准限值0.1mg/L的16.6倍,铜为62.6mg/L超过标准限值0.3mg/L的207.6倍,锌为79.4mg/L超过标准限值1.0mg/L的78.4倍,铁为11.4mg/L超过标准限值2.0mg/L的4.7倍,铝为3.68mg/L超过标准2.0mg/L的0.84倍。2024年9月20日,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向送达《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调查询问通知书》(粤中横栏调询通[2024]第1-004号)和检测报告(HLCW24061201),要求你于2024年9月27日到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接受调查,你未在2024年9月27日到政府接受调查。2024年11月21日,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向中山市公安局移送案卷,2026年2月15日,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收到《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和《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根据《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应对孙文旭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根据检测报告(HLCW24061201)显示,你厂厂内废水外排口镍为1.76mg/L超过标准限值0.1mg/L的16.6倍,铜为62.6mg/L超过标准限值0.3mg/L的207.6倍,锌为79.4mg/L超过标准限值1.0mg/L的78.4倍,铁为11.4mg/L超过标准限值2.0mg/L的4.7倍,铝为3.68mg/L超过标准限值2.0mg/L的0.84倍。超过因子为5个,最高超标倍数超标20倍以上,其中镍、铜、锌为《中山市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所规定的“A类污染物”。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我单位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捌万肆仟圆整(¥384000.00)。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横栏罚听告字[2026]第1-01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九条,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我单位领取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2026年4月27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联系地址: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39号二楼201室
联系人:张先生、李先生 联系电话:0760-87661812
附件: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横栏罚听告字[2026]第1-011号)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