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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2000007333262P/2025-00232 分类:
发布机构: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5-06-19
名称: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粤中横栏罚字[2025]第10-004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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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粤中横栏罚字[2025]第10-004号)

发布日期:2025-06-19  浏览次数:-

姓名:黄礼

居民身份证:51253419**********

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翠湖路*********

经我机关(单位)调查核实,你(单位)存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

机关(单位)已于2025525日公告送达《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横栏罚听告字[2025]10-003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机关(单位)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申请。

以上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本单位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横栏罚字[2025]10-00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规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我机关(单位)领取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向中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期满后六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行政处罚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我机关(单位)将申请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2025619

联系单位:中山市横栏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39号二楼

联系人:张先生、黄小姐

联系电话:0760-87661812



附件:

1.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横栏罚字[2025]第10-004号).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