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中山市横栏镇周德养生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55M7N143
经营者姓名:周光财
居民身份证:522528196709******
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茂辉工业区(贴边)益辉四路3号**栋**层之二
本单位于2024年6月18日对你中山市横栏镇周德养生馆涉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立案调查。
你(单位)于2024年1月1日在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茂辉工业区(贴边)益辉四路3号A栋首层之二(中山市横栏镇周德养生馆)开展诊疗活动,现场不能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相关证书。
经核查,中山市横栏镇周德养生馆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于2024年6月5日被我单位查获。
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的规定。
本机关(单位)于2024年8月1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横栏罚告字〔2024〕第3-009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要求听证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人民币伍万圆整(¥50000.00)。
因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横栏罚字〔2024〕第3-00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我机关(单位)领取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向中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期满后六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行政处罚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我机关(单位)将申请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2024年09月10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横栏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39号二楼
联系人:张先生、李先生
联系电话:0760-87668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