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郑祥财
居民身份证:42062419**********
住址:湖北省南漳县东巩镇*****
因你(单位)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本单位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于2023年12月26日对你(单位)作出《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横栏罚字[2023]第1-057号),已于 2024年02月15日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缴纳罚款,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我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缴纳罚款人民币叁拾柒万圆整(¥370000.00)。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横栏罚催字[2024]第1-04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我单位领取该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催告书有异议,你(单位)可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材料,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材料,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张先生、梁先生
联系电话:0760-87661812
单位地址: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39号二楼208室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2024年0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