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人:中山市人民政府,地址:东区街道松苑路1号。
被征收人:黄培华(身份证号:44200019**********),地址:中山市横栏镇胜裕南路金星西二街**巷**号。
因“中山西环高速公路(含小榄支线)”项目建设需要,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山西环高速公路(含小榄支线)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委)〔2020〕7号),经省政府批准,同意我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421.2165公顷。2020年4月9日,中山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中府征补安公〔2020〕78号)。2020年12月15日,中山市人民政府发布了《中山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中府征〔2020〕170号),对中山市横栏镇横栏镇三沙村中江高速与古神公路交汇处黄培华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实施征收。
因被征收人黄培华一直未能与补偿安置实施单位(横栏镇人民政府)达成协议,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现对被征收人黄培华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如下:
一、被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基本情况
位于中山市横栏镇三沙村中江高速与古神公路交汇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为黄培华,详见《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
二、被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被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333,747.0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叁万叁仟柒佰肆拾柒元整)。
三、补偿安置方式为货币折现
所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按一次性货币补偿不作安置形式进行补偿。
四、其他事项
被征收人应当在本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按本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与补偿安置实施单位(横栏镇人民政府)办理相关征收与补偿的手续,腾空并交付被征收土地。被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后,依法注销不动产登记和相关权利证书。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征收补偿决定的,本政府将发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被征收人在责令限期交付土地通知书规定期限内不交付土地的,本政府将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