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11442000007333262P/2023-00588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2023-12-08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横栏罚字〔2023〕第2-114号)
2023-12-08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横栏罚字〔2023〕第2-114号)

发布日期:2023-12-08  浏览次数:-

当事人:

姓名:李林

居民身份证:4310*********4144

住址:湖南省桂阳县********

本单位于20230915李林涉嫌无照流动经营立案调查。2023 0913日,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依法在中山市横栏镇庆龙路鑫易废品回收店旁进行执法巡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电动三轮车在上述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卖手抓饼和烧饼),检查时当事人在现场配合执法检查,出示了身份证证件接受检查并签收相关法律文书,当事人的经营者现场不能出示营业执照。经调查当事人 20230913日,在中山市横栏镇庆龙路鑫易废品回收店旁未领取营业执照使用电动三轮车初次从事无照流动经营活动(卖手抓饼和烧饼

以上事实有《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现场检查笔录》一份《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询问笔录》一份、《证据资料》张、《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协助调查通知书》一份《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当事人李林《身份证复印件》一张、《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五条 “从事生产、销售、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营业执照。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本机关(单位)向当事人送达了《中山市横栏镇行政处罚告知书》粤中横栏罚告字〔2023〕第2-114 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当事人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中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处以2000元罚款;第三次违法,处以3000自由裁量量化标准》第五方面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第(三)部分第3点的规定,使用摩托车、机动三轮车(如电动三轮车、三轮摩托车、改装的电动三轮车、改装的三轮摩托车)等从事无照流动经营的,初次违法,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1000元罚款;第二次违法元罚款;第四次及以后每次违法,均处以5000元罚款,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处罚裁量档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人民币仟圆整(¥1,000.00)。

由于使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横栏罚字〔2023〕第2-1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我机关(单位)领取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各网点或者广东非税收入收缴一体化系统(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2023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