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高德(4304************54):
经查,你(单位) 无照从事灯饰配件加工经营活动 的行为,违反了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 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身份证》等为证。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在 年 月 日前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
☐请于 年 月 日到本单位接受处理。
☐并于 年 月 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本单位。
√如你(单位)不服本通知,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无法向当事人直接或邮寄送达《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知书》(粤中横栏执法责字〔2022〕 第4-010 号),现向当事人发布公告,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通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 梁添根、梁容生 联系电话: 0760-87668021
单位地址: 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39号二楼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