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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火炬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2000007333422Y/2026-00197 分类:
发布机构: 中山火炬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6-06-11
名称: 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党群服务中心章程
文号: 发布日期: 2026-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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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党群服务中心章程

发布日期:2026-06-11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党群服务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中山火炬开发区康乐大道3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叁拾肆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共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建工作办公室。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实行在党组织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负责制,以党组织会议研究讨论决策议题并形成集体意见后,再提交行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作为决策形式。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凝聚党心,服务群众”,旨在通过加强党性教育,强化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同时,紧密联系群众,倾听群众声音,解决群众难题,提供贴心服务,增强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致力于搭建党员与群众之间的桥梁,促进基层治理创新,推动社会和谐稳定发展。通过不懈努力,将党群服务中心打造成为党员群众信赖的温馨家园,为实现党的使命和群众福祉贡献力量。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做好上级关于党组织及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开展基层党员培训。协助推进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持续做好党群服务中心建设,组织开展喜闻乐见的党群活动。协助指导基层网格党建、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志愿者队伍开展活动。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对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参与决策。

    第十四条 决策前,党政主要领导对决策议题要充分酝酿、沟通协调,党组织要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决策时,参加会议的党组织领导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党组织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和体现;决策后,党组织要发动党员团结带领职工保证决策顺利实施。

    行政领导人要强化组织观念和纪律意识,坚持民主决策,定期向党组织通报有关工作,紧紧依靠党组织和广大职工群众共同做好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工作。

    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或不按程序进行决策的做法,党组织要及时提出意见或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五条 本单位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组织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推进本单位事业科学发展;

(二)审议确定本单位基本管理制度,事关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和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坚持党管干部,在选人用人中发挥党组织的主导作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切实履行把握用人条件、提出推荐人选、做好组织考察、加强管理监督、培养后备人才等方面;

(四)坚持党管人才,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强化人才政治把关;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六)领导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作风建设、文化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健全安全工作机制;

(七)领导单位的工会、妇女、青年等群团组织。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一)加强对本单位党建工作的领导;(二)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宗旨和业务范围;(三)组建本单位管理层;(四)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五)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六)监督本单位运行;(七)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七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一)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二)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的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八条 中心办公会议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按其议事规则,对业务运作、行政管理等事项进行审议,作出决定,重大问题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审批。

    第十九条 中心办公会议的职责: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主任是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业务、人事、财务、资产、行政管理等日常事务工作。由举办单位或上级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选聘。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由举办单位任命,为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二条 根据机构编制方案规定的职责职能,本单位设置教学教研岗、宣传岗、基层党建岗、综合岗等岗位。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一)了解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情况的知情权;(二)参与服务内容相关的事项调查、研究、听证;(三)监督本单位对承诺服务事项的落实情况;(四)对单位服务有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投诉、提意见建议等。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一)依法依规监督本单位运行,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二)不影响其他服务对象公平享有本单位服务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一)服务对象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热线参与本单位日常管理运行;(二)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运行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一)落实党支部委员会、中心办公会议执行监督机制;(二)规范单位人财物等日常管理制度;(三)围绕单位主要任务落实岗位责任制分工;(四)实行工作绩效考核评价等。

    第二十七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党组织及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政策规定,开展辖区内基层党组织建设,做好党组织和党员群众服务;

    (二)开展基层党员培训;

    (三)开展辖区党群服务中心实体化、功能化、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指导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站)建设;

    (四)开展基层网格党建指导工作,做好党组织体系与治理体系相对接工作,做好联系服务网格内群众工作;

    (五)开展喜闻乐见的党群活动,满足党员和群众生产生活需求;

    (六)做好便民服务点建设,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事项进驻辖区党群服务中心(站)办理;

    (七)承担上级单位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严格遵守财务规定,合理编制和执行本单位预算,完整准确编制本单位决算,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一)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二)本单位对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应当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二)因合并、分立解散;(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五)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后,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于2024年7月18日经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党群服务中心班子会议讨论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党群服务中心班子会议。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2026年6月2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