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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2000007332657M/2021-00042 分类:
发布机构: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成文日期: 2021-01-15
名称: 规范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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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

发布日期:2021-01-18  浏览次数:-

为规范我省水资源费收费政策,近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联合发出了《关于规范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1〕17号),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进行了规范。

该通知对水资源费收费作了如下规范:一是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三部委联合规定的情形外,均应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具体征收标准详见粤发改价格〔2021〕17号文。二是水力发电按照发电量计征;对港澳供水按照协议或合同水价征收;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实际取用水量依法缴纳水资源费。三是水资源费属于国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收费、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调整征收标准和坐收坐支。四是农业灌溉、牲畜家禽饲养、水产养殖、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生产取水征收标准由暂缓征收调整为0。

规范水资源费收费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群众如遇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问题,可拨打0760-12345咨询。



附件:

1.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规范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docx

2.附件:广东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