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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2000707641514A/2026-00288 分类:
发布机构: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6-05-14
名称: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发布日期: 2026-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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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6-05-20  浏览次数:-

钟境祺:

  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东凤罚〔2026〕NY7号),邮寄送达的《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东凤罚〔2026〕NY7号)亦显示拒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中东凤罚〔2026〕NY7号

  

  

  当事人:钟境祺

  性别:男

  年龄:24岁

  公民身份号码:4420002001****4254

  住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

  本机关于2025年12月28日对当事人非法占用土地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3月起,占用位于中山市东凤镇永安路清华街地段地块进行建设,于2021年11月完工,现已建成了一栋5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物。经实地测量及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小榄分局核查,当事人占用土地面积106.77平方米,该用地土地利用现状地类为建设用地。该地块已办理所有权证,证号:集有(2013)0300028,权利人:中山市东凤镇东兴社区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另该用地有9.63平方米压占使用权证(证号:粤(2025)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548661号),剩余97.14平方米未办理使用权证。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二、本机关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制作的《现场勘测笔录》、证据提取单等证明现场情形;

  三、本机关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的笔录,以及对中山市东凤镇东兴社区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委托代理人进行调查询问的笔录,由当事人予以确认的该宗用地《钟境祺涉嫌违法用地示意图》(编号:D03FFB20252233),中山市多规合一信息联动平台提取的三份卫片图,以及由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小榄分局出具的《关于协助调查中山市东凤镇谭**等17人涉嫌违法用地的复函》及其附件《涉嫌违法用地相关问题的答复表》、《中山市违法用地地块的地类证明》、《违法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末地类图斑层规划情况核对表》、《〈中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情况》等,证明当事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事实。

  本机关认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当事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面积为97.14平方米的土地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处罚。

  二、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参考《广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予以适度处罚。

  本机关已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东凤听告〔2026〕NY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举行听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刻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位于中山市东凤镇永安路清华街地段面积为97.14平方米的土地(非法占用土地详见《钟境祺涉嫌违法用地示意图》)给中山市东凤镇东兴社区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二、对非法占用的97.14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30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29142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退还土地,以及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本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受理地址:中山市博爱五路68号市司法局一楼大厅或者所在镇街(石岐、东区、西区与南区除外)综治维稳信访中心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点],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二〇二六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