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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大涌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2000007333203L/2024-00309 分类:
发布机构: 中山市大涌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4-08-29
名称: 国家管网集团广东省天然气管网珠中江干线项目(中山段)大涌辖区用地及青苗附着物补偿方案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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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管网集团广东省天然气管网珠中江干线项目(中山段)大涌辖区用地及青苗附着物补偿方案

发布日期:2024-08-29  浏览次数:-

  为确保国家管网集团广东省天然气管网珠中江干线项目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被用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公益性项目用地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中府〔2019〕107号)中有关补偿标准的内容及《关于<中山市公益性项目用地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补偿标准使用问题的通知》(中山自然资征管〔2022〕431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公益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山自然资征管〔2020〕1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用地范围及性质

  国家管网集团广东省天然气管网珠中江干线项目(大涌段)用地分两大类:阀室用地和管线用地(用地范围以项目用地红线为准),其中阀室用地为永久征地;管线用地又分两小类:管道地下通过权和施工作业临时用地。其中,管道地下通过权宽度10米(即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施工作业临时用地包括管道施工作业带、作业场地、临时堆管场、进场道路、外电用地、弃渣场用地等,管道施工作业带临时用地范围分布在输气管道两侧(施工作业带宽度约为10米,面积按实际使用丈量为准),具体以项目公告及现场测量为准。

  二、地类认定及土地补偿标准

  (一)地类认定

  地类以土地现状调查为基础认定,用地面积以项目拟占地块实际测量面积计算。

  (二)土地用地补偿标准

  根据项目的用地类别,阀室征地、管道通过权用地、临时作业带用地等补偿,分别按以下标准执行:

  1.阀室征地部分:按永久征地相关流程开展征地工作 。由项目业主单位与我镇签订工作委托合同。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区片综合地价13.6万元/亩进行补偿,区片综合地价按照《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确定。

  (2)留用地补偿:采取折算货币方式予以补偿,征地留用地按征收土地面积15%计提(工业用地),标准参照第三方评估报告。

  2.管道通过权用地部分:由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与镇政府签署协议,按“只补不征”形式对土地权属人进行补偿并签订管道通过权合同,补偿标准按《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一次性补偿,即13.6万元/亩,不作留用地补偿和社保安置,使用期限为本项目管道报废之日止。项目建设完毕后土地仍由土地权属人使用,但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有关规定。

  3.临时作业带用地部分:该部分为临时用地,不作占地补偿,以租地形式对土地权利人进行补偿,施工期间临时占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参照现租赁合同或承包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如无合同,参照周边同类型种养的平均租金进行补偿或采取评估方式进行补偿。租期暂定一年,不足一年的,以一年计算。超期按月另行续租。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公益性项目用地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中府〔2019〕107号)文件标准执行。管道建设时,管道用地涉及池塘的,补偿范围按照池塘实际整体面积进行计算。

  四、工作经费及其他费用

  (1)工作经费参考《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公益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山自然资征管〔2020〕186号)执行,按照用地土地(含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总费用的4%计取。

  (2)对于按时交地的,可按规定给予1万元/亩奖补给涉及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

  (3)其他费用单独计取,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服务费、征收土地(预)公告登报费用及其他与作出补偿决定相关的公告费用。第三方服务费是指征租土地工作需要的测绘、航拍、评估、公证、法律等服务费。

  五、补偿资金及工作经费的安排

  上述的补偿费用及工作经费所需资金由项目业主单位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管理分公司负责安排统筹,确保资金及时到位,我镇严格执行资金管理规定,补偿资金必须专户储存、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其中管道通过权用地、临时用地补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工作经费等费用由项目单位承包商与大涌镇人民政府签署协议,支付到大涌镇人民政府;阀室征地部分,由项目业主单位与大涌镇人民政府签署合同并支付费用。

  六、地补偿费的使用管理 

  (一)要依法依规与被征地单位或个人签订补偿协议,按本方案规定作出补偿。征地拆迁补偿款在协议签订后,按协议约定的方式把各项的征拆迁补偿款项直接支付到被征地单位或个人的帐户。

  (二)有权属争议的土地和附着物,在未解决争议之前,其土地、拆迁补偿费暂由司法公证提存,待确认权属后兑现补偿,但不能影响征用土地和拆迁工作及工程建设。

  七、其他规定

  (一)用地预公告或通知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签订补偿协议及补偿款落实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在规定期限内由原所有者自行处理,逾期由征地单位依法处理。

  (二)选取评估方式补偿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原则上由我镇或相关部门选择一家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遇特殊情况的,可以选择三家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选择中间值给予补偿。

  (三)本方案未尽事宜,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珠中江干线项目(中山段)指挥部决定。

  (四)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国家管网集团广东省天然气管网珠中江干线项目完成项目建设。期间如省、市出台新的征地补偿及青苗补偿文件,则按新出台的文件执行。

  八、有效期

  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国家管网集团广东省天然气管网珠中江干线项目完成。



                                                              中山市大涌镇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