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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中山市板芙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30413771/2024-00864 分类:
发布机构: 中山市板芙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4-11-19
名称: 以案释法 | 无证电焊有何处罚? 板芙镇曝光一批涉重大安全隐患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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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无证电焊有何处罚? 板芙镇曝光一批涉重大安全隐患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4-11-21  浏览次数:-

  自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开展以来,板芙镇应急管理局紧紧围绕工贸领域安全防范“一条主线”,通过强化监管执法、加大培训力度等方式推动生产经营单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把查隐患、防风险、促发展的工作落到实处,坚决开展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清零工作,全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进一步强化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现公布一批涉重大安全隐患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4年7月15日,板芙镇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中山市某五金厂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现场发现该厂车间内设有1个气焊操作工位,有1名焊工(樊××)正在进行气焊作业,经现场询问该名焊工,及网络查询全国特种作业操作查询系统,发现该名焊工无相关操作证件,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证上岗进行特种作业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镇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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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二】

  2024年9月27日,板芙镇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中山市某家具有限公司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时,现场发现该厂车间内设有3个气焊操作工位,有三名工人正在进行焊接特种作业。执法人员对现场3名工人进行证件检查,发现其中有1名焊工(王××)无相关操作证件,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证上岗进行特种作业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镇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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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