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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中山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20007838798905/2024-00050 分类:
发布机构: 中山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4-04-11
名称: 事发石岐!有人无证电焊引发火情?立即查处!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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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石岐!有人无证电焊引发火情?立即查处!

发布日期:2024-04-12  浏览次数:-
  国家对特种作业实行上岗资格管理制度是为了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但在日常生产中依然有人抱有侥幸心理,无证或持无效证件上岗作业,危险性极高!

  近日,一名焊工林某在石岐街道湖滨北路某厂房6楼的天台边缘从事铁架电焊作业时,高温焊渣掉落至2楼空调外机上引发火情。所幸,周边群众发现并报警,明火被及时扑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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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实,该名焊工林某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就上岗作业,导致火情发生!

        调查过程

  经石岐街道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厂房负责人钱某聘请焊工林某进行6楼室外装修改造工程。经询问,林某仅提供了建筑业技能岗位考试服务中心颁发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能岗位施工操作证》,且适用领域仅为建筑工地。执法人员在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上,无法查询到林某的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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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该生产经营单位涉嫌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向该单位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停止电焊作业,并将违法证据移送至石岐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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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案例警示

       电焊作业作为一类重要且常见的特种作业操作,在焊割过程中,电焊工人需要接触易燃易爆品、高压气瓶、密闭容器等设施设备,需用电和明火,容易引发火灾、爆炸、触电等事故,危险性较大。例如2022年造成42人遇难的河南安阳“11•2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其直接原因就是电焊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违规电焊作业造成的。

        在此提醒广大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无证或持无效证件上岗作业,是一种非常危险的行为,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就上岗作业的,其所在的生产经营单位将根据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请谨记持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