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版 长者助手 登录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 > 征地预公告信息

征地预公告 中土征预(01)字〔2018〕3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国土资源局 发布日期:2018-11-16 分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有关规定精神,现将拟征收土地情况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黄圃镇吴栏村(详见附图)。

二、拟征收土地的规划用途:工业。

三、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单位:公顷):

 

被征地农民集体

总面积

水浇地

园地

沟渠

坑塘水面

其他农用地

(不含养殖水面)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中山市黄圃镇吴栏村苏埒第一股份合作经济社

9.3923

 

 

0.1970

8.9863

 

 

0.2090

中山市黄圃镇吴栏村苏埒第二股份合作经济社

2.0962

 

 

 

2.0962

 

 

 

中山市黄圃镇吴栏村乌珠第九股份合作经济社

7.3502

0.2386

 

 

4.2407

 

2.8699

0.0010

合计

18.8387

0.2386

 

0.1970

15.3232

 

2.8699

0.2100

四、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本局将组织有关征地机构和测量 ,进入拟征地现场,对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的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现状进行核查,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知照,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五、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补偿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有关规定拟定。其中,地上附着物(含房屋)和青苗等的补偿,将根据调查确认的实际情况拟定具体的补偿标准。

(二)安置途径:货币安置、社保安置、留用地安置。

(三)本局根据实际测量、现状调查和确认结果拟定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将在依法报批前另行告知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充分听取意见。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收土地的具体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六、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除正常农业生产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中山市国土资源局黄圃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