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2021年2月25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以粤府土审(13)〔2021〕34号批准我市征收中山市三角镇高平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用地4.3178公顷为国有土地。现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地村(组)、面积、范围及现状
中山市三角镇高平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土地4.3178公顷,其中其他农用地0.0487公顷、园地3.6576公顷(均为可调整园地)、林地0.6115公顷(均为可调整林地),位于中山市三角镇高平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具体范围及现状见附图。
二、征收土地目的:工业用地。
三、土地补偿安置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各地类均按162.75万元/公顷补偿,共702.7219万元。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青苗补偿按3.0687万元/公顷,无地上附着物补偿。
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安置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按征地面积15%安排征地留用地予被征地农民集体,将留用地折算成货币补偿,折算标准为645万元/公顷, 共417.702万元
(三)社会保障安置。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中府办[2011]12号)的规定,征地项目涉及应参加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人数为64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为57.6万元。
五、补偿款支付方式。上述涉及的补偿款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到被征地村(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名下的银行账户。
六、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3)〔2021〕34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联系人:吴先生、钟先生;联系电话:22810092。
联系地址:中山市三角镇旭日路3号中山市三角镇城管住建和农业农村局。
中山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