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山火炬开发区中心片区02-1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2022)》,用地规划条件变更为:
一、地块容积率1.5(按出让合同约定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限高按片区控规执行。
二、其他要求:
(1)该宗地内含二类居住用地127013.67平方米,其中B-01-04地块面积92481.05平方米,控规约定容积率上限为3.0,建筑密度≤25%、绿地率≥38%、建筑限高100米;B-03-01地块面积34532.62平方米,控规约定容积率上限为2.5,建筑密度≤25%、绿地率≥38%、建筑限高100米;
(2)该宗地内含教育科研用地40867.80平方米(地块编号:B-02-02),控规约定容积率上限为1.5,建筑密度≤25%、绿地率≥35%、建筑限高36米,地块内需配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规划42班九年一贯制学校。
(3)地块内含城市道路用地34512.39平方米、防护绿地8754.11平方米、公园绿地3320.39平方米、水域用地19.64平方米;
(4)整宗用地平均容积率按出让合同执行,不得超过1.5;
(5)非临道路建筑退让距离按《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要求确定;
(6)B-01-04地块内需配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规划9班制幼儿园用地面积2400-2700㎡;市政配套设施公共厕所一处(用地面积60-100㎡,建筑面积60-80㎡,可附设)、垃圾收集站1处(用地面积100-150㎡,建筑面积50-90㎡,需独立占地);B-03-01地块内需配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居委会(建筑面积100-200㎡,可附设)、卫生站(建筑面积>150㎡,可附设);市政配套设施10kV开关站1处(建筑面积>40㎡,可附设)、规划邮政网点(建筑面积100-150㎡,可附设)。其他公建配套设施按《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要求确定;
(7)项目规划及未尽事宜应符合《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和相关行业、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定;
(8)地块内排水体制采用雨污分流制,污水接城市道路市政污水管网;
(9)机动车出入口开设位置:详见附图;
(10)地块建设开发应符合中山市海绵城市建设规定;
(11)该项目须按《中山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建标准》要求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12)配套商业建筑面积与总建筑面积的基准比例为15%;
(13)经营性居住用地所涉及的公建配套设施应按《中山市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中规通[2015]72号)要求进行配建并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