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印发了《关于2019年6月至2020年底获批“工改工”项目适用降低分割销售自持比例政策的通知》(中山自然资函〔2025〕566 号),于2025年6月25日起实施。根据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说明
2019年6月,市政府印发《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旧厂房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府〔2019〕6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自主改造或合作改造项目新建工业物业可分割销售,自持比例最低至51%。为高质量用好新的产业空间,鼓励支持科创型小微企业、初创企业、研发孵化平台进驻“工改”园区,2023年3月,市政府印发《中山市旧厂房改造升级实施细则(修订)》(中府〔2023〕58号),明确2021年1月1日后批复改造方案的自主改造或合作改造项目,对引进优质产业项目的,在总体达到一定经济指标要求并与属地镇街政府签订监管协议的前提下,可降低自持比例最低至20%。
为落实我市“工改”、招商联动工作部署,充分挖掘“工改”厂房利用潜力用于优质企业招引,市自然资源局对2019年6月至2020年底获批改造项目情况进行全面梳理,结合我市现行“工改”厂房分割销售规定,研究制定了《关于 2019 年 6 月至 2020 年底获批“工改工”项目适用降低分割销售自持比例政策的通知》(中山自然资函〔2025〕566 号,以下简称《通知》),支持2019年6月2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获批并符合条件的改造项目,可将最低自持比例从51%调低至20%,同时明确项目监管要求和具体操作流程。
二、政策主要内容
《通知》全文包括适用条件、调整规则、项目监管要求、操作流程、其他事项共五个方面内容:
(一)适用条件。明确《通知》适用范围为改造方案在2019年6月2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获得市政府批复同意的“工改工”自主改造或合作改造项目,且新建厂房标准及经济指标要求应符合现行管理规定。
(二)调整规则。明确以自愿为原则自主申请调低项目自持比例,自持比例最低可降至20%,允许按幢、层或间(套)为销售单元,其他相关要求均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项目监管要求。明确改造主体应向镇街申请调低自持比例并与镇街签订项目履约监管协议补充协议,内容应包括调整后分割销售比例和项目应达到相关经济指标要求,镇街落实监管责任。
(四)操作流程。明确1.销售方案审查流程;2.分割基本单元变更流程;3.项目退还财政奖补具体操作流程。
(五)其他事项。明确《通知》有效期为2年,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的,按新政策执行。
三、重点内容解读
(一)特定情形的处理规则。1.原销售方案中明确销售部分不得调整为自持;2.原基本单元分割情况无法满足降低自持比例后分割销售需求的,改造主体可根据实际需求办理相应分割基本单元变更;3.已按旧政策申领自持奖励和电梯补助的项目须退还奖补资金(含自持奖励和电梯补助)后方可申请降低自持比例。
(二)分割基本单元变更流程。分割基本单元变更分两种情况:对于未办理首次登记的项目,可通过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消防审查变更等方式变更分割基本单元(若已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则须对改建部分重新办理施工许可流程);对于已办理首次登记的项目,若原规划条件核实材料标注的分割单元可以满足销售需求,则可直接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若无法满足需求,则须改建并取得相关验收材料后再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相关链接:关于2019年6月至2020年底获批“工改工”项目适用降低分割销售自持比例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