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民法典关于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的相关规定,贯彻《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54号)的有关要求,我局开展抵押期间不动产转移登记业务,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明确抵押期间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业务范围
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当事人因买卖、赠与、作价出资(入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夫妻财产约定、夫妻离婚析产及继承等原因,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业务。
不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书及登记簿增加“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栏目,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时根据当事人申请,记载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情况,有约定的在登记簿栏目填写“是”,没有约定的在登记簿栏目填写“否”。约定情况发生变化的,登记部门根据申请办理抵押变更登记。
当事人申请在抵押期间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情况,按以下两种情形分别处理:
(一)不动产登记簿“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栏目未记载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情况或者记载为“是”的,由受让人、抵押人(转让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由受让人、抵押人(转让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签署。
(二)不动产登记簿“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 栏目记载为“否”的,由受让人、抵押人(转让人)共同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由受让人和抵押人(转让人)共同签署。
特此通告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