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不动产抵押登记,方便群众办理业务,提升工作效率,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14条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人等当事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证实抵押权已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抵押权人或抵押人等当事人单方面申请注销登记的,无需再提交产权证书。
二、新办理的抵押登记和抵押权注销登记,原则上我局不再在产权证书上加盖“抵押登记章”和“注销抵押登记章”,一切以登记簿记载为准。
三、若在本通告发文之日前,产权证书上已盖有“抵押登记章”且该抵押尚未注销的,新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仍参照既往要求执行:申请人提交产权证书,待业务办理完毕后,由我局在该产权证书上加盖“注销抵押登记章”。
四、本通告自发文之日起正式实施。
特此通告
中山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