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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5年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12-26 分享:

  2025年以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燃气具、电动自行车等产品质量,特种设备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等重点民生领域,以“铁拳”行动为抓手,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例,现将部分案例公布如下。

  一、中山市五桂山街道查处某商行销售不合格的家用燃气灶具案

  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某品牌家用燃气灶具所检“干烟气中CO浓度”项目不符合GB 16410-2020标准,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共购入上述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共10台,货值600元,售出5台,获销货款445元,违法所得14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5年9月30日,中山市人民政府五桂山街道办事处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中山市大涌镇查处某车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当事人对其销售的56辆某品牌电动自行车进行改装,改装后鞍座长度均超过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装技术规范》第6.1.5尺寸限值b项规定,涉案电动自行车货值合计3179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5年8月8日,中山市大涌镇人民政府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中山市沙溪镇查处某车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当事人对购进的8辆某品牌电动自行车进行加装车尾车架、车尾箱、护杠和加长鞍座长度的改装后在店内销售,改装后与随车《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图形不一致,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装技术规范》的技术要求。涉案电动自行车货值合计7544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5年6月9日,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中山市沙溪镇查处南洋公子服饰行销售不合格羽绒服案

  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羽绒服所检“面料纤维成分含量”项目不符合 GB/T 29862-2013 标准,“绒子含量”项目不符合 GB/T 14272-2021 标准,判定为监督总体不合格。当事人以单价188元全部售出,货值金额共计1880元,获违法所得38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5年8月28日,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锅炉和不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行为案

  当事人于2024年4月至2025年4月期间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蒸汽锅炉,被多次现场查获,执法人员依法对其作出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不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未立即停止使用上述特种设备并消除安全隐患,擅自动用上述已被实施查封强制措施的蒸汽锅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三款和《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5年7月15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电器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取得生产许可,冒用他人厂址和质量标志,擅自生产销售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且未标注及备案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商用电磁炉案

  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5日至10月28日期间,未经某品牌商标注册人许可及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使用该品牌商标,冒用他人厂址和质量标志生产商用电磁炉50台;产品未标注能效标识、未办理能效标识备案便擅自销售了10台,成本价70元/台,销售价80元/台,违法经营额(货值金额)4000元,违法所得100元,于2024年11月4日被现场查获,同时查获库存涉案产品40台,涉案商标标识484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2025年9月2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七、中山市小榄镇查处某鞋业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当事人未经某品牌商标注册人许可,生产标注与该品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的男士休闲鞋用于销售。当事人共生产上述涉案鞋共600双,已售出480双,共销得货款18960元,库存货值4800元,合计违法经营额23760元,违法所得96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2025年11月6日,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八、中山市南朗街道查处某生鲜商行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自2024年11月起在其经营场所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11台电子计价秤用于销售生鲜食品称重等贸易结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025年6月4日,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九、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锁具商行销售应当标注但未标注水效标识的产品案

  当事人于2022年7月1日至2024年10月期间,销售应当标注但未标注水效标识的多个品牌花洒产品,于2024年11月26日被依法查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5月26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十、中山市坦洲镇查处某农副产品店经营添加硼砂的食品案

  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猪肉丸”、“香菇丸”、“大豆腐泡”、“炸腐竹”等食品中均检出“硼酸”。当事人经营添加硼砂的食品,于2025年9月28日被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十四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2025年9月30日,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中山市南朗街道查处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经检验,当事人的生产的烤肠所检“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共生产涉案烤肠76包共38kg“用于销售,尚未售出,涉案货值1520元,无违法所得。案发后除抽样检测外,涉案产品已全部销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2025年3月13日,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十二、中山市坦洲镇查处某食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案

  当事人未能保持场所环境整洁生产制作馄饨,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经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5月12日、6月3日两次发出责令整改通知,至6月16日仍未完成整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025年8月28日,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十三、中山市民众镇查处某水果商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经检验,当事人经营的“香芋片”所检“铅(Pb)”项目不符合GB 16565-2003《油炸小食品卫生 标准》要求,经营的“薯片王”所检“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 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涉案食物获违法所得461.53元。此外,当事人经营食品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5年3月10日,中山市人民政府民众街道办事处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十四、中山市五桂山街道查处某食品(中山)有限公司商品过度包装案

  经抽样检验,当事人经营的某月饼礼盒包装不合格,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山市人民政府五桂山街道办事处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当事人已完成整改。

  十五、中山市民众街道查处某药房经营劣药案

  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过期药品“罗红霉素胶囊”“明目上清片”,现场查获上述涉案药品各 1 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2025年9月25日,中山市人民政府民众街道办事处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十六、中山市中山港街道查处某美发中心经营过期化妆品案

        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染发调配区摆放有超过使用期限的某品牌染发膏18盒。当事人未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涉案染发膏货值金额12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5年6月17日,中山市人民政府中山港街道办事处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