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根据《关于中山市坦洲大道项目土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案技术审核意见的复函》(中征管中心函〔2021〕291号)要求,现对《中山市坦洲大道项目土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案》进行公示。
如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在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山市坦洲镇城市更新和建设服务中心提出书面意见。
联系电话:0760—85768901
联 系 人:柯耀亮
地 址:中山市坦洲镇坦神北路105号
附件:中山市坦洲大道项目土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案
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7日
附件
中山市坦洲大道项目土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案
因坦洲大道项目建设需要,对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等实施补偿。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公益性项目用地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中府〔2019〕107号)(以下简称中府〔2019〕107号文),并结合我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偿方案。
一、补偿范围
坦洲大道项目用地范围(见附图)。
二、补偿对象
(一)补偿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均为补偿对象。
(二)根据项目现状调查结果,依有关程序确定补偿对象,在补偿范围公示无异议后根据本方案协商补偿。
三、补偿标准
(一)土地
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含经公示确认现状为空地的)优先通过容积率补偿、容积率转移、规划方案调整等方式进行补偿,如确实无法通过容积率补偿等方式补偿的,以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协商补偿。
(二)房屋
以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协商补偿。
(三)其他地上附着物
以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协商补偿。
(四)补助
住宅用途的土地上房屋(含国有及集体用途的土地上房屋)
1. 土地按48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补助。
2. 房屋建筑面积按29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补助。
(五)奖励
1. 住宅用途土地房屋
(1)限期签约奖励:自镇城市更新和建设服务中心(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工作人员送达房地产价格分户评估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签订补偿协议的,以公示的土地面积为准,按8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上限为100000元,逾期不作奖励。
(2)限期交付奖励:在2021年10月31日前办理书面移交土地房屋手续的,以公示的土地面积为准,按8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上限为100000元,逾期不作奖励。
非住宅用途土地房屋(未按建设条件开发利用或现状为空地的不享受此项奖励)
(1)限期签约奖励:自镇城市更新和建设服务中心(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工作人员送达房地产价格分户评估报告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土地和房屋评估价值5%奖励,逾期不作奖励。
(2)限期交付奖励:在2021年10月31日前办理书面移交土地房屋手续的,按土地和房屋评估价值5%奖励,逾期不作奖励。
四、附则
(一)本方案未提及的补偿项目按照中府〔2019〕107号文标准执行,本方案及中府〔2019〕107号文未提及的补偿项目,可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协商补偿。
(二)本项目采用容积率补偿、容积率转移、规划方案调整等方式进行补偿的土地不享受本方案约定的补助和奖励。
附件:坦洲大道征地红线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