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粤中沙溪执催字〔2024〕684号
名称:中山市沙溪镇锐达纸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4WXGEX6W
经营者姓名:远付岭
居民身份证:4127221964*******7
地址: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逍遥镇*******村
因中山市沙溪镇锐达纸品厂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本机关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于2025年1月23日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沙溪执罚字〔2024〕684号),已于2025年3月26日送达当事人,要求当事人于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指定银行各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250000元 ,而当事人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当事人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本机关无法通过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将本催告书送达给当事人,现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沙溪执催字〔2024〕684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机关领取该文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吴伟(执法证号码:19121397955)、姬亮(执法证号码:19121397845)
联系电话:0760-86231665
单位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