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5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5〕25号)及《中山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和自然增长机制》(中民救字〔2020〕66号)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25年中山市城乡低保及相关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社会救助保障标准
(一)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1225元/人/月,低保对象中老年人、未成年人、在读(本科以下,含本科)学生、单亲家庭人员、重度残疾人、大病患者等分类施保项目每月按低保标准的40%,即490元/人/月增发分类救助金。
(二)全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标准按低保标准的1.5倍执行,确定为1838元/人/月。
(三)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低保标准的1.6倍执行,为1960元/人/月。
(四)散居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按低保标准的1.6倍执行,为1960元/人/月。
(五)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按散居孤儿的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执行,为1960元/人/月(含低保分类救助金和污水处理费增补资金)。
(六)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我省2025年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要求,集中供养孤儿、集中供养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养育标准从2295元/人/月提高到2375元/人/月。
二、标准执行时间
(一)中山市2025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保分类救助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集中供养孤儿、散居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集中供养和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养育标准从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三)《关于印发<中山市2024年城乡低保标准及相关困难群众认定和救助保障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中民救字〔2024〕11号)同时废止。
中山市民政局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