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名称:中山市满益玻璃厂(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E71RGU53
经营者姓名:陈满瑶
居民身份证:4508811988********
地址: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北路**号**楼之六
经我机关(单位)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北路43号二楼之六从事玻璃制品生产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 万元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决定书》(粤中横栏责改字[2025]第1-001号),责令你(单位):
1.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2.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通过项目竣工环保验收,逾期未通过环保验收且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将处以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我机关(单位)领取该责令改正决定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8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横栏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39号二楼
联系人:张先生、何先生
联系电话:0760-87661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