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自然人)姓名: 李凤结
证件类型及号码: 身份证 440620************
住址: 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六坊花园**幢****
(自然人)姓名: 廖锦浩
证件类型及号码: 身份证440620************
住址: 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六坊花园**幢****
由本单位立案调查李凤结厂房涉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一案,已经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由李凤结、廖锦浩建设的李凤结厂房位于中山市横栏镇贴边村长安北路157号,于2016年建成,作厂房和出租房用,土地使用证证号:中府国用(1999)字第170029号,该建筑物已于2010年10月13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建字第被100042010090011号),报建规模为1幢6层框架结构、基底面积均为1995平方米、报建规模均为12195平方米的厂房,实际建设规模为框架结构9/-1层,建筑面积23592.3平方米,当事人不能出示-1层和7-9层部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部门的报建批复书,该用地的土地使用证用途为工业,但控规为商住。按照《中山市建设项目监督审查意见书》(编号:104022021090001)的审查意见“现状厂房存在不按图施工的情况,该项目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责令限期拆除违建部分建筑物,整改至与报建方案一致”。以上事实有《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现场检查照片》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廖锦浩的《询问笔录》一份、廖锦浩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李凤结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中山市建设项目监督审查意见书》一份、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
根据你们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依据《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2014.1.1)》中第二方面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第二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行为”第(一)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规定,确定你们的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单位拟对你们作出的行政处罚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起三个月内拆除建筑物违法加建的部分,整改至与报建方案一致,即整改为地上6层框架结构、基底面积1995平方米、报建规模12195平方米的厂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们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们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联系人:梁培南(T271731)、张恺琦(T447503)
联系电话:0760-87660236
单位地址: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39号二楼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