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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转发关于放开住宅小区、商业配套、露天停车场停车保管服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日期:2015-08-18 分享:

各镇区物价检查所:

  现将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放开住宅小区、商业配套、露天停车场停车保管服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48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15年8月15日前已经办理的住宅小区收费审批、备案文件及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全部废止。各镇区物价检查所于2015年8月31日前对辖区内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重新办理备案,只对物业服务收费进行备案,不再对停车保管服务收费进行备案;已成立业委会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不再备案;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备案格式我局另文下发。之前由市发展改革局(含原市物价局,下同)已办理审批、备案的住宅小区由属地镇区物价检查所通知物业服务企业按权限重新办理备案。

  二、2015年8月15日前办理的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物流园区、专业市场配套停车场、以及政府列管停车场以外的露天停车场的收费审批、备案文件及收费许可证全部废止。按属地原则由镇区物价所收回审批、备案文件和核发的收费许可证,镇区办理的由镇区负责收回注销,市发展改革局办理的由镇区收回后交市发展改革局统一注销。

  三、各镇区物价检查所要加强对放开的停车保管服务收费的停车场明码标价的检查,督促各停车场经营者更换收费公示栏,按中价〔2010〕9号的市场调节价类停车场明码标价牌样式做好明码标价。

  四、各镇区组织辖区内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停车场经营企业负责人学习领会上级文件精神,调整收费标准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和程序执行,并在实施前一个月做好收费公示和宣传解释。对违反程序和规定擅自调价的要严厉查处,并予以公开曝光。

  

  五、我市停车保管服务收费的相关价格政策文件、规范性文件的废止与修改由我局另行下发。市发展改革局及(原)市物价局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各镇区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关于放开住宅小区、商业配套、露天停车场停车保管服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pdf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5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