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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全面推進依法行政,進一步強化執法責任,提高行政執法水準,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5〕37號)要求,2007年6月市政府統一公佈了市屬部門的行政執法職權和依據。現因法律、法規、規章的出臺、修訂或廢止,以及我市2010年政府機構改革,部分行政執法主體及其職權、執法依據發生變化,根據《廣東省行政執法責任制條例》第九條關於“行政執法主體及其職權、執法依據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予以公告”的規定,對我市市屬行政執法主體及鎮政府執法職權和依據進行了重新核準、界定,現予公佈。相關內容可在中山市人民政府網站(http://www.zs.gov.cn/)和中山市政府法制資訊網站(http://www.zsfzj.gov.cn/)查閱。歡迎社會公眾查詢行政執法職權,監督市屬部門和鎮政府的行政執法行為。 特此通告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11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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